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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去年10月份结的婚。今年1月份由于发现男方和其同事发暧昧短信,和其发生争吵,而后5天男方在我发高烧的情况下对我也不理不睬,因身体不适不能照顾自己的生活,我开始回娘家居住。 在娘家居住期间,男方及男方家人也没来我家接我回去过年。今年6月份男方以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今年5月底男方曾向我提出和好,后因其家人父母反对,男方改变心意。 经过考虑,我同意和男方离婚。现在就财产及赔偿有些疑问。 1.男方要求我返还订婚的彩礼2万元。 2.女方0家陪嫁的电器之类,是否可以女方带回娘家,或者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家里结婚的家具,婚后男方父亲出资买的电脑之类,是否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女方是否可以向男方提出感情赔偿,精神赔偿之类的要求?

离婚 2018-08-29 10: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 一、 a,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b,父亲的个人财产; c,你的产权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a,夫妻共同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三、 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女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 一般不会。子女抚养的裁判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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