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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分期所交的押金,贷款公司各种理由不给退,不退钱,抵押物品。

合同纠纷 2020-03-04 1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财产可作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系共同享有住房的,在取得共有人同意证明后,可按借款人所有产权的份额设定抵押;购买现房的,可凭所购房产的产权证书和保险单设定抵押权;  购买期房的,可凭购房合同设定抵押权。  
    二、贷款人认可的属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包括定期存单)及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或质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  
    四、已经设定抵押的;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六、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法规  第九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贷款行认为要公证的,借款人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及登记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第十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  的范围;
    (5)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颧;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物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借贷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可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二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前到保险公司按指定的险种办理或由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潮半年;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三条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其房产证、保险单据由货款人保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由自己保管的质物,应专项保管,不得动用,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贷款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在质押期内,有价证券到朗时,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共同兑现,并偿还贷款或转换为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二、借款人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调换到期证券。  第十六条抵押或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拆迁、出租、变卖、馈赠;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抵押或质押双方应证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详细开列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抵押或质押解除后,贷款人将抵押物或质物归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在借款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基础上,必须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应为借款人所在单位;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必须在贷款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 一、办汽车贷款要拍房产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买车者有房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不及时还款的话,可以紧急查封不动产,让买主没办法卖房子脱身,直到案子查清楚再解封。
    二、没有房产证也是可以贷款买车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
    (一)个人: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法人:
    (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
    (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
    (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 抵押物被征用、灭失或被毁损了该怎么办?
    关于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存在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有权以赔偿金、保险金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第三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又没有得到赔偿金、保险金的,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而消灭。
    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有偿地、强制性地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征为国家所有的行为。例如,国家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将得到补偿费,适用上述第二种情况,补偿费应当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补偿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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