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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的结婚证不同于现有身份证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不一样的婚姻无效?

离婚 2020-02-26 0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如果当事人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将身份证与户口薄的更改一致再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 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领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最好到民政局复印,因为是有格式要求的)
    2、3张大2寸免冠合照(可拍好带去,要红色背景的哦;也可以到民政局即拍即取)
    3、少许现金。(结婚证工本费9元、证件复印、拍照等费用需要自理。)
  •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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