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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4年以后,房东与房东签订了租约,并在补充条款到期后将合同延长至2013.3.15年,但房东在9月底打电话说他想卖掉房子,并要求我们在11月中旬搬出去。这是否违反了房东的合同?

合同纠纷 2020-02-26 08: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以上是合同违约如何赔偿的回答,请采纳。
  • 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人有效,即您的租赁合同对于该房屋的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您可以选择继续租赁该房,或是选择依据当事人违约为由,选择解除该租赁合同,由房东对您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您与对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您也可向房东要求给付违约金;2)中介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您提供,没有任何隐瞒欺骗或掺杂任何自己主观臆测,对于有影响的事项及商业信息,如第三人的资信状况、支付能力、标的物是否有暇疵等,居间人都必须据实、公正的报告,而不得弄虚作假,从中盘剥渔利,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您的利益,也不得恶意促成您与房东订立合同。如果中介明知对方可能出卖房屋还将其组给您,则不仅您无需支付中介费用,还可以向其索赔。
  • 与房产中介签了合同违约的,要按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赔偿合同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房产中介合同的违约,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房产中介的中介费损失,损失包括为促成房产交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的中介费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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