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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以一种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授权委托代理人后撤销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

合同纠纷 2020-03-11 1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民诉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不可撤销委托是指委托人授予受托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当这种授予关系合法成立时,并且当事人意思一致,委托人即不可以随便撤销该份委托!实际上就是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双方约定事由,当事人双方不得撤销已经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通常是可以撤销的,因为通常委托的作出,仅仅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如果作出的委托在特定的情况下,涉及到第三方的权利义务问题,轻易撤销委托可能损害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因此可能通过不可撤销委托的方式来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
    但是,不可撤销委托设立,必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撤销,那就需要根据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来确定,因此,在这个角度上说,它也是可撤销的。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 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吗?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因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人身性,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只要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动摇,即可解除委托。

    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
    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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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况下所拥有的代理权限,特殊代理是指经过特别授权于具体事项,不同于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权代理如果没有指明具体代理事项,作为一般代理处理。
    2、这三者多出现于诉讼法中,在诉讼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权限外,往往还可以处理实体上的权利和比较重要的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如民事诉讼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权利。《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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