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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结婚证书上只能名字,公司章,而沒有领结婚证时间。双方那时候年纪都谎报,与目前各身份证件年纪不负,我想问一下那样的完婚客观事实合理合法吗?你要解释

综合法律 2020-04-19 06: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 规定: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男人和女人的国家法定结婚年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订)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具有强制性,非经立法程序,任何国家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但基于民族、宗教、风俗习惯的原因,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做变通的规定。  
    3、另外,我国婚姻法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最新离婚财产分割法。所谓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婚龄推
  • 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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