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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商标自2007年4月至2017年4月有效,由于疏忽了10年审查,有人于2017年1月申请该商标,请问他的操作是否有效?

2020-03-15 1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
    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是指已获得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一个品牌或一个品牌的一部分。注册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 商标复审是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提出申请,由商标评审委依法审理的活动。主要包括:驳回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驳回商标转让复审、驳回商标续展复审、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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