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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所有权:没经花火杂志书面形式愿意,创作者不能同意一切企业或本人以一切方式(包含但是不限于纸新闻媒体,电子杂志,互联网,无线网络增值业务,手持终端机,光碟等物质转截,贴到,集结,出版发行)应用或受权应用该著作,著作权法另有要求的以外。独家代理所有权:没经花火杂志书面形式愿意,创作者不能同意一切企业或本人以一切方式(包含但是不限于纸新闻媒体,电子杂志,互联网,无线网络增值业务,手持终端机,光碟等物质转截,贴到,集结,出版发行)应用或

2020-03-02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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