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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一家大型商场卖服装,老总说试岗三天,之后才了解试岗为两月,干了三个月没签订合同,随后由于她们自身的缘故造成拆店,预计15号发放工资未按时发,延迟了有一个礼拜才发,拿到薪水发觉全勤奖这种都扣满了,这种归属于违反规定嘛?我还在一家大型商场卖服装,老总说试岗三天,之后才了解试岗为两月,干了三个月没签订合同,随后由于她们自身的缘故造成拆店,预计15号发放工资未按时发,延迟了有一个礼拜才发,拿到薪水发觉全勤奖这种都扣满了,

综合法律 2020-03-20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除不可抗力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外,其它情形,不得延期支付工资。不过,用人单位延期10天支付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投诉到劳动监察,也是责令改正。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长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 《劳动法》第50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
    4.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如果是公司无理由扣的,你可以直接要求补发。如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监察部门投诉。但是有过错被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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