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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的离婚案子是中级法院协商的一月四次探视权给男方,那么我可不可以不让他接走,就在我家或者我指定的地方探视?

离婚 2020-02-29 2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探视权属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法定权利,一般在离婚时作出约定。如果已经约定,可以申请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起诉然后再申请执行。 3月份刚离婚,如果没有特别原因,不好变更。
    但如果你的条件优于男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比如男方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照顾孩子也是原因之一,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但如果有新的男友,最好征求一下意见为好。
  •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抚养孩子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如果你有经济能力,可以随时要求变更扶养人.
  • 婚外情提出离婚的,若有证据证名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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