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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继子,但是没有程序,养父母死了,怎么确认这段关系?如果继承,我需要提供什么信息?我想我只有户口(我不知道是否警察能让50年前的支票),我们的户口在一起,我的父亲(父亲的兄弟)可以证明。

继承 2020-03-27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下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您好,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的,双方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收养法》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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