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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妇女怀孕,男子不想继续共同生活,男子因各种原因,男子让妇女流产,妇女决心生育,作为强迫婚姻的条件,应该做什么?

刑事辩护 2020-03-12 1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一般情况下确实只适用于合法的双方当事人,但是,《婚姻法》关系到千家万户,立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为了照顾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特殊情况,保护胎儿,婴儿的健康,维护妇女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
    不能仅仅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就忽视这一重要的立法本意。  在怀孕这个特殊期间,一方面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健康,不说是男方全心全意的照顾,至少是不能有额外的不良干扰。
    如果此时男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保护胎儿或婴儿,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亚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男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怀孕的女方,当初设置这一条时就已经是充分考虑了,女方是否会存在过错,存在怎样的过错,换句话说,只要将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妇女以及胎儿或婴儿的健康相比较,就能够得出应该侧重保护哪一方。
  • 根据实际的生活情况,未婚同居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一方有配偶的未婚同居、双方都无配偶的未婚同居。法律现在对同居关系是放任的态度,不保护也不制裁。
    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麻烦。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别是那些没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数的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等名义“棒打鸳鸯”,甚至罚款,治安拘留等事件也是偶有发生。
  • 我国法律虽然不会受理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离婚案件,但是如果双方同居且有孩子的情况下,不能够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而诉诸至法院的,可以依法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会依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双方有无不良嗜好来确定谁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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