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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不真实而造成的工伤职工伤待遇降低的情况怎么处理,社会保险局只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如对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怎么办?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对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没有监管吗,假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为500元或300元(我是说现在的人均收入已远不止低于1000元了)。我于2003年1月在维修公司的设备时发生工伤事故,医疗终结后伤残评定为7级,社保部门按当时的上年度社会人平均800元工资给于我一次性伤残补偿10080元(当时我的月平均收入在2200元,现在的月平均收入在3500元,)。现由于家乡经济飞速发展。我计划于近期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的伤残补助金是按哪一年(2003年或是2010年)的缴费基数来计算呢。另:到底是按缴费基数来计算还是按我2003年或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呢,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8-29 23: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单位还需要承担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员工住院需要陪护的陪护费。存在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支付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为一年52周的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
    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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