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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03年,我付现金买了一个商业房子,但是房屋开发商没有到我们处理房产卡,我问了几次,对方答复让我们去房屋管理局处理,和我们一起购买了一部分房主在2008年的房产业务,但不是我们的房产卡,我们应该怎么办?你好!我2003年,我付现金买了一个商业房子,但是房屋开发商没有到我们处理房产卡,我问了几次,对方答复让我们去房屋管理局处理,和我们一起购买了一部分房主在2008年的房产业务,但不是我们的房产卡,我们

房产纠纷 2020-03-21 18: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房产证房子不能抵押贷款。个人房屋抵押需提交资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如借款合同等)(原件);
      
    5、抵押合同,如系最高额抵押需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分丘图纸(原件);〔由房地产测绘队出具〕
      
    7、其他必要材料,如:
      ①个人自建的房屋抵押,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由国土局出具)
      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抵押的,需提交经济适用房上市核准证明(原件);(由行房产局行政审批科出具)
      ③房屋存在抵押权顺位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房屋存在抵押权顺位的说明(原件);
      ④抵押未成年人房产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承诺(原件)。
  • 领房产证需要带什么,  办理房产证的必备文件:  
    1、购房合同;  
    2、身份证明文件、图章;  
    3、营业执照(单位购房);  
    4、当事人如不能亲自来办理,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托他人代办。如当到人在外地的还需出具公证委托书,同时受委托人需要身份证明文件及图章。  个人购买商品房,办理房产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原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正的委托书。  因购房者的不同情况,需要准备的资料也有所不同,分析如下:  
    1、当购房人已婚准备,准备的资料如下: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当购房人为单身,准备的资料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3、当购房人为单位,准备的资料如下: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单位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的材料:  
    1、购房合同(正本);  
    2、购买发票(复印件);  
    3、竣工决算书(原件);  
    4、单位介绍信(同时还需注明单位性质、委托何人前来办理);  
    5、《住房质量保证书》、《住房使用说明书》。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产证具体是指什么  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那么,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  商品房的房产证到底由谁办,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买房人是申办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相应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申请。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当然,如果房屋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申请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开发商不履行该项办证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开发商有协助义务  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根本无法办理,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办法还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的接受警告、罚款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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