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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举债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且借贷时另一方不知情的,可以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吗?离婚后另一方要不要承担

离婚 2018-08-30 06: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负的或者未经共同协商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除非人能够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五、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一方因个人从事赌博、吸毒等活动欠下的债务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认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如上所述,这种债务一般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义务为其偿还,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双方对其所负的债务进行相关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他们之间产生效力,对外(即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7、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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