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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赡养费一直不给法定监护人有木有支配权不许她看小孩

诉讼 2020-03-05 12: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 首先,探视权的行使与否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第二,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判决的执行是另一回事,扣工资只是一种可能的方式而已。 第三,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现实需要酌情增减,而不是一定得依据原判决。
    第四,儿子是未成年人,其财产由其监护人保管,如果其祖父母抚养能力不足,你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
    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根据你的情况,建议你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抚养权,如果孩子年龄已达十周岁则有权选择父母离婚后跟哪一方生活。不过即使最后抚养权归对方,你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拒绝的法院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 《婚姻法》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赡养、抚养和扶养之间是不同的概念,所谓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抚养与赡养相反,抚养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而扶养是同辈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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