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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妻子离异早已七年了,原先房产证是人们2个人名字,签离婚协议书时,是无财产纠纷,她默认设置舍弃了房屋的产权年限,七年后的如今我觉得卖房子,想请她相互配合做房地产切分,她如今又要一分钱,不出钱不相互配合,我该怎么办?假如根据法律法规提起诉讼她,我又国外,能让中国的亲朋好友替代我提起诉讼她吗?我跟我妻子离异早已七年了,原先房产证是人们2个人名字,签离婚协议书时,是无财产纠纷,她默认设置舍弃了房屋的产权年限,七年后的如今我觉得卖房子,想请她相互配合做房地产切分,她如今又要一分钱,不出钱不相互

离婚 2020-03-13 11: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离婚判决获得产权的一方应该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未过户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  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你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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