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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和我于2014年离婚,离婚协议房给女儿,当房子没有倒塌时,婚姻于2015年6月初,再婚后的共同房子,根据双方的名字购买合同,共同拥有房子,因为贷款房子无法通过房子,房子或两个名字,请问这房子是属于女人还是共同房子?我丈夫和我于2014年离婚,离婚协议房给女儿,当房子没有倒塌时,婚姻于2015年6月初,再婚后的共同房子,根据双方的名字购买合同,共同拥有房子,因为贷款房子无法通过房子,房子或两个名字,请问这房子是属

离婚 2020-03-10 13: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独子,没有遗嘱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属于夫妻共有,你应当分得。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1,如果婚前购房协议写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共有人一经登记物权即为成立。你们的婚姻关系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因为婚姻关系所以一方自愿在本该属于自己婚前财产的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由此相当于赠予了对方房产的共有权,依据《物权法》公示公信,那么房屋自然是属于共有权人的共同财产。
    除非能证明该物权的获得时存在瑕疵的,譬如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情况或者其他法定事由。 2,婚前购房协议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婚后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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