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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09年5月28受的伤,右手食指为严重<前端一关节不可以活动,未伤骨>我是09年3月份进入昆山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和同事一起做工作收尾时受伤<当时在工作快完时,我的手抓在室内专用吊机的吊链上摇晃了几下,就被我同事吊了起来,结果右手被卡了,是我同事按的机器按键>,另外,机器也有按键接反的原因。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出院后我找公司要求给我做工伤认定被否认,我自己做工伤认定申请时,公司又拒绝签字和劳动合同的提供<合同被压>。
        公司不同意的  主要 原因  为:1,工作时有玩耍性质; 2,未伤骨。

另:1,在我出事的前后1---2月都有员工受伤,但他们也没有接到公司的说发,只是报了医药费。2,我们公司好象报医药费<工伤>后还要记大过,合理吗?
请问  1. 工作时有玩耍性质,属工伤吗? 
         2. 我该怎么做?〈咨询后的答案是:劳动部门让我们协商,可是我公司不认同〉

   请求帮助!
谢谢

劳动纠纷 2018-08-30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因工作受伤一般都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6、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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