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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逆向行驶靠右直行被一辆时速过快的电瓶车在一个街口碰伤,逆向行驶车刹车踏板警笛另一方未降速,逆向行驶车伤情重,过后未警报相聚就医后商议,经沟通交流于第二天下午商议处理,第二天转弯车不接听电话,而且因涉嫌瞒报安全事故,蒙骗合疗商业保险,这一义务如何区划,逆向行驶车车子损伤显著,被撞的车前往左边避震都歪了电瓶车逆向行驶靠右直行被一辆时速过快的电瓶车在一个街口碰伤,逆向行驶车刹车踏板警笛另一方未降速,逆向行驶车伤情重,过后未警报相聚就医后商议,经沟通交流于第二天下午商议处理,第二天转弯车不接听电话,而且

保险纠纷 2020-03-20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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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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