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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通过中介销售室,签约人约定10月10日向我支付首付,银行开户发行同期贷款书。 然后,买家说贷款书没有出来,付款有风险,中介说马上处理贷款书,最迟15天后出来,但是现在没出来,影响我在异地购房的进度,我是否不出售,以及是否不退还存款,并且我是卖方,通过中介销售室,签约人约定10月10日向我支付首付,银行开户发行同期贷款书。 然后,买家说贷款书没有出来,付款有风险,中介说马上处理贷款书,最迟15天后出来,但是现在没出来,影响我在异地购房

银行 2020-03-17 1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缴纳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定金法则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首先要明确买卖双方是谁存在过错,如果买方存在过错,卖方有权不退定金,反之,买方有权主张双倍退还。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对方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交易过程中在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交定金并不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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