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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能在3月25日买房,当时我说我会在5月份等待房子过两次。但是4月1日,我的有限购买政策,(我前天打电话给经纪人,告诉他明天发生什么事,他说没问题),我不能买房子。房主没有退还我的定金,但这不是我的责任。如果我通过法律程序,我可以要求经纪人偿还我的损失,因为我不能在短期内在天津买房。我不能在3月25日买房,当时我说我会在5月份等待房子过两次。但是4月1日,我的有限购买政策,(我前天打电话给经纪人,告诉他明天发生什么事,他说没问题),我不能买房子。房主没有退还我的定金,但这不是我的

合同纠纷 2020-03-17 2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至于你们合同中到底是怎么约定的,还需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 关于房屋租赁中介的法律责任:因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此外如果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 1、你在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期间,你的合同相对人是业主,你并没有任何义务免费为业主服务。开发商对你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业主向你缴费的义务。
    2、前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中,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除非你自己承诺过履行前物业公司未履行的义务。开发商和业主是否向前物业公司主张权利,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你并不是前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业主之间合同的相对人。
    3、本案中你与业主分别是原被告,你可以向业主主张你在履行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费,这个是你可以提出的反诉或者抗辩理由,你可以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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