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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老公家婚前给我们买了一套婚房 总价180万 没有贷款一次付清 但其中80万是公婆出的 剩余100万是借亲戚的 结婚时男方家以提供婚房为理由 没有给我家彩礼,当时我家人都觉得能在北京买房已经很不容易了,没有计较。 婚后老公说借的100万不用我还,他自己来还,但他只有每个月固定的工资,收入水平和我一样, 说是不用我还 ,可实际上他的工资还款就没有养家的了,我就要承担养家工作,这样不还是我们这个小家在还吗? 现在房产证上是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我在网上看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得知婚前购房属于婚前财产,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一旦离婚我什么都没有,这让我很没有安全感。 请问如果现在将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的话,一旦离婚我可以分到一半的房子吗?还是需要另作房产公证?

合同纠纷 2018-08-30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 房产是在结婚后购买的,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不影响房产的权属份额,原则上按照购房时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所占份额(须有出资的具体证据),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卖房办过户手续时需要未婚证明或女方也要到场面签,所以不存在私下处理的问题;若在离婚后,处分房产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有民证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一般也会要求另一方到场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在未分割房产前继续居住。
  • 当事人想加名字在这房产证上,需要房产证登记人本人愿意,以及同意和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加名字手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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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还是我们这个小家在还吗?得知婚前购房属于婚前财产,还是需要另作房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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