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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项目 标廉价为70万 中定价为180万 早期履约保证金20万 中标人招标后因缘故做不来该新项目 招标人不退回履约保证金。20万担保金是不是有效?

合同纠纷 2020-04-23 0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符合如下情形,招标人不予退还履约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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