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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申请注册合伙企业有哪些规定吗?如公司名称,制造行业,业务范围?

合同纠纷 2020-03-17 07: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 经营范围是除了法律法规规定要获得许可经营之外都可以随便写的。如:塑料制品、机电设备及配件、轴承及配件、热水器、水暖器材、小五金、铝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构件、汽摩配件、焊接设备、电动机、清洗机及配件,五金机械、五金电器、纸制品、服装、木制品、帐篷、床上用品、针纺织品、电子产品、各类线带、加工稳压电源、 另外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普通合伙人。
  • 成立合伙企业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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