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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期为2012年2月1日-2017年2月1日租赁期,每年12000元,我母亲签订,双方同意,她回到我们身上,感到时间不好,5年内房租上涨,我们不想在5年内签字,现在同意了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2011年12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期为2012年2月1日-2017年2月1日租赁期,每年12000元,我母亲签订,双方同意,她回到我们身上,感到时间不好,5年内房租上涨,我们不想在5年内签字

合同纠纷 2020-04-05 14: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看看房东给物业公司的委托书里,是否有代签租赁合同,如果有委托物业代签租赁合同,就直接跟物业签,如果没有,最好是跟房东自己签。另外委托书里是否有关房租代收的条款,如果有,可以把钱给物业,让物业出具发票或收据,如果没有这个条款,钱也不能交物业,要直接交房东,并留有证据在手,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有凭证。
  • 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一)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租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租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租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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