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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2008年1月6日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每季支付一次租金,2010年12月12日在此合同上补充以后为一年一签,之后就再没签定任何合同,正常按季交租金至2016年3月14日止,房东要收回房屋,我认为一年一签为第一次签合同之日以此类推,到期日应为2017年1月5日,是否理解为这样的,但房东却说他可随时解除合同关系???

其他 2017-09-03 23: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你的理解是对的。
  • 房东属于违约,
  • 你好,可以做不定期租赁合同,也可看做定期租赁合同,具体要看怎么解释符合你的利益需求。建议详询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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