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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个问题咨询,我是2011年1月1日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5年至2015年12月30日止,在2012年底进行了培训,但公司未跟我签订培训服务期和违约协议。2016年1月1日重新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此时在新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培训服务期限和违约金。2016年9月因公司因国有企业改制,要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我们必须跟下家接手企业续签,不然让我们按照新合同交培训违约金。这个要求我认为不合理

离婚 2016-10-09 08: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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