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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离婚两年了,孩子由我女人抚养,当时有住宅,是蓝卡,他是户主,我和孩子的名字只有户口簿。 当时正在协商离婚,但离婚协议书没有说明谁住。 这两年,这所房子他住,我和孩子一直住在我妈妈那儿,不能和他商量。 我现在可以像法院那样起诉我和孩子的居住权吗法院判断我和孩子住在一起吗?我们离婚两年了,孩子由我女人抚养,当时有住宅,是蓝卡,他是户主,我和孩子的名字只有户口簿。 当时正在协商离婚,但离婚协议书没有说明谁住。 这两年,这所房子他住,我和孩子一直住在我妈妈那儿,不能和他商量

离婚 2020-03-14 14: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是最好的,但是,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 婚外情离婚的受害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当婚外情离婚满足法定要件时,无过错方就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婚外情,是过错方和小三之间发生不正当关系而对夫妻一方产生伤害,那么,受伤害的一方能否向小三请求赔偿呢?这个情况目前还无法请求。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破坏合法夫妻关系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而夫妻关系亦不属于民事权益,因此受伤害的一方仅仅能向婚姻关系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并不能向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主张。
    虽然“小三”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但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出轨一方能够保持对妻子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在这里,我也希望各位朋友能够抵抗住现实的诱惑,维护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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