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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合伙人在夜场做啤酒生意涉嫌非法经营罪。请问如果其中的股东不知情构不构成犯罪

综合法律 2020-03-24 16: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构成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五个方面。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尽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结构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
  • 对非法经营的理解: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二)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三)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1、经营主体违法(违反国家市场准入制度或许可制度的非法经营);
    2、经营对象违法(经营对象属于国家禁止经营范围);
    3、经营方式违法(采取了国家禁止采取的经营方式)。
    虽然三种类型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侵犯的具体对象也不相同(市场秩序一般规则或市场准入制度),但由于同属于非法经营罪范畴,侵犯的都是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应该认为他们的法益侵害程度是相同的,本质上也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所以,不能认为经营对象违法就比经营主体违法性质恶劣,也不能认为经营方式违法就比经营主体违法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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