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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艺品加工,交300押金,这位上司说第一次交付的押金全部退还,第一次交付的上司说产品质量不合格,押金不退还。 但合同时没有详细说明质量检验标准。 合同上也没有详细说明。 检查品只有公司员工目视审查,必须退还押金,但他坚持不退还。 我想知道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手工艺品加工,交300押金,这位上司说第一次交付的押金全部退还,第一次交付的上司说产品质量不合格,押金不退还。 但合同时没有详细说明质量检验标准。 合同上也没有详细说明。 检查品只有公司员工目视审查,

产品质量 2020-03-16 1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当消费者权益遭受到侵害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以下五种途径解决纠纷: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很少有人采用第四种,其他四种相对来说采取的比较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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