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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正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由于各种原因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调查。 因此,本公司计划召开股东会,委托他人进行调查、签字文件等。 对不起,股东会委托的人能代表公司的行为吗?对此,公司能承担该受托事项范围内的所有法律责任吗? 向行政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就可以了吧。 应该向行政机关提交什么手续和资料?。本公司正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由于各种原因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也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调查。 因此,本公司计划召开股东会,委托他人进行调查、签字文件等。 对不起,股东会委托的人能代表公司的行为吗?对此,公司

公司企业 2020-04-02 2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股东不尽清算义务,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程序:公司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制定清算方案,并经相关部门、组织确认;分配财产;制作清算文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办理注销登记。
  • 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最高的行政负责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法人,经理、厂长等企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代表企业进行的各种行为应视为企业的行为,对此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的责任。
  • 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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