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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没经许可人愿意,被许可人不可向别人出让特许经营权。被许可人向别人出让特许经营权后,才经许可人口数量头愿意被许可人向别人出让特许经营权。那样行吗?

合同纠纷 2020-03-21 1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依据土地法,土地法实施细则、农村提的承包法、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被集体经济组织内转包、转租、互换、作价入股、双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自行处理,无需发包人同意。但是,可以到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不登记备案不影响效力,然而,实际使用人不能以取得经营权二对抗第三人(没登记,另外一个人主张也有土地承包权的,双方平等使用,登记了,另外一人无权主张)。
    但是,土地承包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转包、转让的,须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2/3以上参加、与会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生产特许 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
    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
    二、产品-商标特许 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
    三、经营模式特许 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
  •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
    证书
    证书
    品和服务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以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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