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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者立过遗书:人死之后资产由孩子承继,孩子人死之后(丧生被继承者后),资产由被继承者的闺女承继。因为孩子也有媳妇儿与儿子,她们无法得到承继,那样的遗书是不是合理?

继承 2020-03-16 2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按遗嘱上载明的内容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则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继承法》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是什么: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受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例如,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共五种,其中后三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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