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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护理费由谁负责?

劳动纠纷 2020-05-02 0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治疗终结,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障碍程度,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完全护理50%,大部分护理40%,部分护理30%。生活护理费随着当地职工工资和生活费变化,由所在省市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护理费。
  • 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赔偿责任由谁负责?
    工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在工伤发生过程中是免责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工伤赔偿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 1、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n
    2、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级伤残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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