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继承法律师

五家渠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五家渠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五家渠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五家渠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五家渠继承法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遗嘱公正
按照我们过往处理此类继承的经验,办理公证一般情况下可能需要以下材料: (1)您个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预继承的房屋登记证明; (4)全部合法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 (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或证明材料等。 如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谭芳律师 谭芳律师
人看过
未办理收养手续,从小父母离异,但未办理领养手续。在伯父没有继承权利的情况下,他的后续手续该怎么办理,由谁办理
<p>从民法总则的规定上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基本上都在亲近属中确定,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那依法在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甚至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确定。</p><p>而在未成年人死亡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时你会发现,监护人如果不在继承人范围内,那就没有继承权,只有属于继承人范围内的近亲属,才会有继承权。所以,监护人和继承人身份上虽然高度重合,但能否取得继承权,还要依据继承法来确定。</p>
丈夫死后遗产妻子能得多少
丈夫死后遗产妻子能得多少
父母去世了,银行存款需要孩子一起去拿吗?
您好,父母去世了,银行存款需要孩子一起去拿吗?
子女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子女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现在三哥去世了!我母亲的三个哥哥没有活着的父母、孩子和配偶,所以我母亲和我还有一个叔叔是继承人吗?
我母亲的大哥二哥多年前去世了,现在三哥去世了!我母亲的三个哥哥没有活着的父母、孩子和配偶,所以我母亲和我还有一个叔叔是继承人吗?
自书遗嘱日期涂改有效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自书遗嘱日期涂改有效吗有没有法律规定
为您推荐五家渠继承法律师
五家渠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三年维权路漫漫,纠纷落幕拿赔款
不当操作移动车辆,小Z从装卸平台跌落,导致左臂桡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由于缺乏及时的医疗救助,小Z的手臂出现严重肿胀发黑。在这紧急关头,小Z在弟弟的陪同下找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随后,我们开始系统地收集事故相关的证据,去交警大队调取肇事车辆及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查看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收集医疗记录等关键证据,以备诉讼需要。在充分准备之后,我们代表小Z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肇事司机、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一审胜诉,但保险公司对结果表示不服,决定提起二审。至此,一场历时数月、经历一审、鉴定及二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小Z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确认与保障,他和他的家人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表示了由衷的感激。此案的成功处理再次证明了在法律面前,正义与合法权利终将得到伸张。
五家渠律师-颜惠律师颜惠律师
人看过
颜惠律师
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五家渠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五家渠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应以合同还是封账协议为准?
018年就采购原告钢材、水泥事宜与原告签订了***市轨道交通***线一期土建工程钢材、水泥买卖合同共计4份,编号分别为J**28B-买卖-2017《钢材买卖合同》、J**28B-买卖-2017《水泥买卖合同》、J**28B-买卖-2018-002《水泥买卖合同》和J**28B-买卖-2018058补充2《水泥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根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规格型号的钢材、水泥,每月20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期,检验合格后签认凭证作为结算、支付依据。被告在收到原告发票30日内支付95%钢材款、85%的水泥款,3-6月内支付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20年9月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封账协议》,明确2017年6月至2020年2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水泥共计14517520.97元,截至2020年9月28日,被告仅支付12050000元。协议之后,被告又支付了20万元,但截至目前仍欠付原告货款2267520.97元。其中,2020年2月被告通过***支付400万元逾期货款时,因该货款兑现期是6个月后(被银行告知为2020年8月24日),因此造成原告97805.55元费用损失。原告主要因被告长期拖欠巨额货款,导致原告融资成本损失每日仍在不断增加,双方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低于原告的事实损失,应当予以向上调整,原告以日万分之五主张违约金标准。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欠付货款2267520.97元及违约赔偿金862130元(违约赔偿金从2018年10月1日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实际应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裁判观点】本案中,工程集团公司向发展公司购买水泥,现经双方结算,工程集团公司应付发展公司货款14517520.97元,实付12250000元,尚欠2267520.97元,双方对上述金额无异议。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的《合同封账协议》明确了双方不存在合同数量、单价、总价、结算扣款、损失、违约责任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遗留问题,发展公司虽主张上述条款系工程集团公司单方制作,明显加重了其一方的责任,属格式条款,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签署《合同封账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有证据证明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存在主体地位的明显差别,故对其该项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封账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货物买卖交易完毕后签订《合同封账协议》,且《合同封账协议》对货物数量、货款金额、违约责任等与工程有关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结算,应视为对《合同封账协议》涉及的双方之间的多笔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和确认。从《合同封账协议》的条款来看,双方既对付款依据进行了明确,又对货物的质量、发票等剩余义务予以明示,双方未约定的部分应当视双方无争议。换言之,《合同封账协议》签订后,应视为《合同封账协议》中确定的货款已达到付款条件。双方在《合同封账协议》中未约定明确的给付时间,工程集团公司应在一定合理期间内履行货款给付义务。工程集团公司在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后,于2020年11月26日向发展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就此款项给付原因工程集团公司虽主张系根据业主向其支付比例而支付,但其提交2021年1月计量计价单及施工合同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该项抗辩意见。从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到工程集团公司支付此笔款项可视为经过了合理期间,故认定《合同封账协议》中的剩余货款的支付时间应于2020年11月26日届满。关于发展公司主张的违约赔偿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的《合同封账协议》明确了双方不存在合同数量、单价、总价、结算扣款、损失、违约责任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遗留问题。结合前文所述,工程集团公司最迟应于2020年11月26日前向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现工程集团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存在违约。就违约金数额,发展公司提交的其支出融资成本的证据,即便发展公司存在融资成本,但企业融资行为与企业经营状况、经营方式等多种因素相关联,发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融资与工程集团公司拖欠支付货款存在直接关联性,故该院对其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先后签署四份合同,且对四份合同进行混同结算、开具发票和付款,该院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履行过程、货款支付情况、发票开具情况以及工程集团公司拖欠支付货款给发展公司造成的客观损失,酌情判决工程集团公司自2020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发展公司支付违约金,发展公司主张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发展公司要求工程集团公司支付400万元货款迟延支付赔偿费97805.55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就货款支付方式明确约定了可以承兑汇票进行支付,且贴息由发展公司支付。另,双方在2020年9月28日签署的《合同封账协议》中,明确载明了封账时双方不存在违约损失及其他遗留问题,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一.工程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展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67520.97元及违约金[以2267520.97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发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五家渠律师-陆培源律师陆培源律师
人看过
陆培源律师
遇到非法经营拘留怎样办理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二、非法经营刑事拘留期限为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快车提醒您,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家渠律师-付廷斌律师付廷斌律师
人看过
付廷斌律师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范围条款规定是怎样的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官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是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二、交强险的理赔流程交强险的理赔如下:1.发生人伤,首先报案,把人送入医院,具体事宜再具体分析。最重要的是把医院开的各种票据都准备好,保险公司都要留底的,如果没有保险公司不给报销;2.对方的全责,可以去对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就可以了;法律快车提醒,发生双方事故,本人全责,那么就要报案,和对方一起去你的保险公司或定损中心定损,然后各自修车,对方把维修清单和发票给本人,可以把钱给对方,也可以去保险公司报销完在给对方。单方事故,首先要报案,然后定损,修车,最后到保险公司报销。三、交强险免责不赔范围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免责不赔范围如下: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家渠律师-付廷斌律师付廷斌律师
人看过
付廷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