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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申请破产,但公司没有钱给员工赔偿金怎么办?
公司破产没有能力给员工赔偿金的办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清算的公司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就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请求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你好 我想问一下物流公司的股权分配框架
企业的股份分配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适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一方具有技术投入等因素。参与经营可以适当增加股份,不参与经营的人适当减少股份分配;一方有技术投入也可以适当增加股份分配;有其他的影响因素,需要通过协议确定。股份分配确定好后,需要订立合同,按规章办事,减少后续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派出所要求台球厅营业到凌晨两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我开了个台球厅,地方派出所要求只能营业到凌晨两点,合理吗?有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吗?他的理由是台球属于娱乐休闲行业,只能营业到凌晨两点。我觉得不合理,请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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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辞职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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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车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可以缓刑吗?
叶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梁某刑拘30天后走出看守所,随后,律师从犯罪地位、涉案金额等方面积极辩护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梁某宣告缓刑。案情简介2023年9月9日至10日,梁某等人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组织六名卡农提供银行卡取现,再转存至指定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2023年9月15日,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争议焦点1.梁某犯罪地位的认定2.梁某涉案金额的认定3.梁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意见一、梁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第一,梁某并非是犯意提起者以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是招募而来的下层执行者,只是听从指示,协助存取现金,起次要、辅助作用。第二,梁某与资金端没有直接联系,无权决定人员分工,对其他同案人员也不存在任何管理行为,不以资金流水计算提成,个人没有非法获利,犯罪地位较低。二、梁某系从犯,涉案金额应当为其参与协助转移的犯罪资金虽然本案团伙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但是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被告人梁某协助取现、转存的犯罪资金只有10万余元,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三、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第一,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其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梁某在开庭前退赔1.1万元,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梁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受他人招募提供帮助,其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保证不会再犯,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处理结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五家渠律师-叶斌律师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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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一)
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金今辉,e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xx,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e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跃波,e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x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俊巍,e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溪,e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xx,男,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进学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代晓薇、李芃良,e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x,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公园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被告人冯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北山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新检刑诉〔202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xx、朱xx、韩xx、崔x、赵xx、李xx、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韩xx及其辩护人、公xx及其辩护人、崔x及其辩护人、李xx、赵x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5月4日至5月19日,被害人刘xx因在网上QQ群中被诱导进入虚假APP平台进行炒股,被骗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3年5月,被告人朱xx在泰国旅游时遇到雒xx(在逃),雒xx指使朱xx回国后联系买卖U币(全称:USTD泰达币)的人及办理银行卡,由雒xx把钱转入银行卡购买U币后,以U币的形式把钱转给雒xx,并在当日U币交易平台价格基础上加价人民币0.15元。被告人朱xx回国后,为从中赚取差价,在明知雒xx转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公xx为雒xx取现进行U币交易。被告人公xx为从中赚取买卖U币差价款,以共同炒卖U币名义找到被告人韩xx,让其接收对方转账提现。被告人韩xx找被告人崔x找人办理银行卡进行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崔x找被告人赵xx具体办理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赵xx找到刘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冯x,被告人李xx经被告人冯x介绍给被告人赵xx,由冯x、李xx、刘x在延吉市办理各自名下的银行卡。2023年5月9日至5月15日,被告人朱xx根据雒xx的指示所到账银行卡的时间及金额让被告人公xx进行取现,将被告人冯x、李xx、刘x提取的现金交给被告人韩xx或被告人公xx弟弟公某某,后由被告人公xx将现金存到“U币商”提供的平台账户进行交易,再以U币方式存到“xx中”。此间,上述被告人在延吉市银行取现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x于2023年5月13日从其名下延吉市a农商银行卡提取现金一笔人民币30万元,该款为被害人刘xx炒股被骗通过网银分4笔转入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共计人民币173万元,从该账号分四笔转入二级卡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s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由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向三级卡向被告人李xxa农商银行卡账户转入的钱款。上述通过提现炒卖U币,被告人朱xx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公xx获利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韩xx获利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崔x获利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赵xx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冯x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xx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冯x被捕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xx到案,被告人朱xx、韩xx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朱xx、韩xx、公xx、崔x、李xx、赵xx、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xx、韩xx、公xx、崔x、李xx、赵xx、冯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且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量刑建议过高。依据起诉书及在卷材料认定的事实,本案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朱xx的上线雒xx转给本案被告人李xx银行账户30万元系受害人刘xx被诈骗数额,本案仅一名受害人刘xx,其他358万元是否属于诈骗所得没有查实,朱xx获利为15000元,但该获利中未扣除358万元部分,朱xx实际获利要低于起诉书认定数额,即本案犯罪时间短、被告人均为初次触犯本罪,获利较小,社会影响不大。二、朱xx等人的掩饰、隐瞒行为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大的危害后果会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产无法挽回。而本案被告人使用接收雒xx的银行账户均为实名注册,即便分散为几名被告人分别接收,但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走向十分明确,根本无法达到掩饰、隐瞒的目的,即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公安机关可另案侦查并及时将雒xx引渡回国依法查处,本案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能被追回。三、本案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朱xx属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阶段即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能力退赃,始终愿意向受害人赔偿。且被告人韩xx和公xx到案后已向被害人刘xx退赔30万元。另外358万元虽未查明是否为雒xx诈骗所得,但也可能系雒xx从其他国家诈骗、赌博或其他所得,也可能在泰国属合法收入但国内认定为非法收入,故即便对朱xx免于刑事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公xx辩称:1、朱xx没有和我说过买U币的钱是那儿来的,他说是跟朋友一起炒合约就是玩杠杆,像炒股票一样,我说我只收现金,我两是现实中朋友、他有自己的生意,我相信朱xx不会知法犯法。2、我知道买卖数字货币是不受国家保护的,当时没想到炒U币的行为与相关犯罪有关。我一直做矿机、数字货币这个领域,需要港版苹果手机ID通过某APP平台去购买,购买U币必须现金,因为线上购买的审核、绑定银行卡等程序非常严格。3、我没有以共同炒卖U币的名义去找韩xx、让他接收转账取现,没有让他找崔x等人办理银行卡进行取现。是韩xx看到我发的朋友圈后联系我咨询炒币的事,见面后我将朱xx的事告诉韩xx,他表示可以一起合作,我只收现金他可以接受转账。4、我没有指使说必须要取现,因为数字货币行业全部只接受现金,我当时跟朱xx、韩xx说的很清楚,韩xx做过这个领域他了解,要找我买数字货币就必须得给我现金,而不是说取现转移赃款。5、我拿炒币当一个正经的生意来做,我自己投了好几百万,就像上期货市场去扫货前期先去购买,第二天对方告诉我买多少,我就按对方给的数字货币钱包地址购买。每一个U币我会加点钱、我就能挣这个差价。而不是说我炒币明知故犯,不可能为了赚几千块钱而知法犯法、为诈骗团伙服务。6、退赃30万中有22万是我家属上缴的。被告人公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不大,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四、被告人公xx家属已积极退赔赃款22万元。被告人韩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韩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韩xx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在交易前多次询问公xx钱款来源,对于本案涉案钱款属于赃款的事实主观上并不明知,也不希望不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仅是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进一步审核钱款来源。二、被告人韩xx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韩xx与公xx上交了全部赃款,且愿意缴纳罚金。四、被告人韩xx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仅仅低于公xx的量刑六个月。被告人崔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崔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崔x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韩xx的指示找人办卡,并根据韩xx指示去银行取现后交给韩xx,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崔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崔x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四、被告人崔x愿意返还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悔罪态度真诚,没有再犯罪的风险。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存疑,赵xx的罪名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害人刘xx被网络诈骗的钱没有直接转入冯x和李xx的银行卡,李xx和冯x的银行卡均是三级卡或四级卡,且赵xx上家崔x也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不是被害人直接将诈骗款项转入账户,所以不能直接定性为被告人明知是诈骗款项而帮助转移。赵xx明知银行卡用于他人流水跑分的行为,符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要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二、被告人赵xx受崔x的指派取现,并由崔x发放报酬,其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属于从犯。三、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五、被告人赵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冯x、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朱xx在泰国旅游时遇到雒xx(境外),雒xx告诉朱xx回国后可寻找买卖U币的人并办理多张银行卡,通过雒xx向银行卡转账的人民币去购买U币,再将U币转给雒xx的形式转移资金,朱xx可从中获利当日U币平台交易价格每个U币加价人民币0.15元。被告人朱xx在明知雒xx购买U币转帐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从中获利找到被告人公xx为对方接收转账并进行U币交易。被告人公xx为从中赚取买卖U币差价,以共同炒卖“U币”名义找到被告人韩xx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韩xx找到被告人崔x找人办理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崔x找来被告人赵xx办理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赵xx找来刘x及被告人冯x,又经冯x找来被告人李xx,由刘x、冯x、李xx三人具体办理银行卡并取现,并将办理的银行卡相关信息逐级告知雒xx。2023年5月9日至5月15日,朱xx将雒xx告知的到账银行卡及金额信息传达给公xx,公xx传达至韩xx,后逐级传达至崔x、赵xx,由冯x、李xx、刘x对各自办理的银行卡取现后通过赵xx、崔x转交给韩xx或公xx的弟弟公某某,由公xx将所提取的现金存到U商提供的账户上用于购买U币,再将购买的U币存到雒xxxx中。此间,上述被告人在延吉市各银行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x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其名下a农商银行卡在e省延吉市a农商支行提取现金一笔人民币30万元,该款为电信网络被害人刘xx被电信网络诈骗通过网银分4笔转入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共计人民币173万元,从该账号分四笔转入二级卡青岛xx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s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由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向三级卡被告人李xx名下a农商银行卡账户转入钱款。上述通过取现买卖“U币”,被告人朱xx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公xx获利人民币4300元,韩xx获利人民币16000元,崔x获利人民币9100元,赵xx获利人民币1400元,冯x获利人民币1500元,李xx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返还被害人刘xx。被告人朱xx、韩xx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立案手续、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公xx、崔x、赵xx、李xx、冯x于2023年5月23日在延吉市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2023年6月5日被告人韩xx来到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万顺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朱xx2023年6月7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23年7月3日主动到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万顺派出所投案自首。2、强制措施手续,证实被告人公xx、崔x、赵xx、冯x、李xx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朱xx于202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韩xx于2023年9月14日被逮捕。3、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朱xx、公xx、崔x、赵xx、冯x、李xx、韩xx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朱xx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e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韩xx、公xx、崔x、李xx、冯x、赵xx、公xx等人相互辨认、指证情况。5、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韩xx持有100面值人民币现金叁仟张,共计30万元发还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6、李xx证据材料,证实李xx办卡、取现过程及取现现场监控截图。7、刘xx银行流水,证实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被电信诈骗损失情况。8、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李xx名下c银行卡、a农商银行卡,被告人冯x名下e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b银行卡、a农商银行卡,刘x名下e银行卡、某某银行卡、c银行卡、b银行卡;上述银行卡涉案资金往来情况。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涉案资金往来情况。9、图片、情况说明,证实雒xx护照信息,朱xx投案前将自己的手机扔掉,无法找到手机位置,故无法进一步取证。1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其表哥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有立功表现;刘xx用自己及朋友的5张银行卡向11张银行卡转账,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侦查,除李xx外,其余10张涉案卡均未找到被害人;根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侦查本案查证的提现总金额388万元,其中30万系刘xx被诈骗钱款,其余358万未发现有其他被害人涉案钱款;雒xx经网安部门对其定位,发现该人在境外活动,无法进行网上追逃;通过调查发现公xx手机用于日常生活使用,并无买卖U币流程、资金流向及相关转账记录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23年5月3日崔x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帮办张银行卡,他和别人一起买卖虚拟货币。我问他交易虚拟货币是不是类似“跑分”这种给电信诈骗团伙跑分洗钱,崔x说不是,只需要把转入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再交给他,他就给我报酬一次300元。我看到过反诈宣传,知道这种行为是跑分洗钱,因为我信任他并且每次取钱后还能挣钱就同意了。5月4日-5日,我在龙井市的中国b银行、中国c银行、d银行共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然后把三张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交给了崔x。5月8日崔x打电话说有笔钱转入我的中国b银行卡,已经预约完了让我直接去窗口取就行。然后我把钱取出来给崔x了。与之前同样方式于5月9日在d银行取出30万、5月10日在中国c银行取出30万、5月11日在e银行取出28万交给了崔x。5月11日下午崔x打电话让我去帮李xx取一笔钱,过了一会赵xx、冯x来接我去中国c银行取了30万。5月13日崔x打电话说中国b银行卡转入了一笔钱,因为当天是周六预约不了,崔x让赵xx开车拉着我分别去延吉市的五个中国b银行网点取了4次5万元、1次10万元,共30万元按照崔x指示交给他一名开黑色迈腾车的人,同行的李xx在a农村s银行取出30万元也交给他了。5月15日,崔x打电话说有一笔钱转入我的中国b银行卡里,叫赵xx来接我去取钱已经预约好,取出30万元后我交给赵xx了。我一共办理了4张银行卡,这4张银行卡都有流水进账。我一共取出了7次钱,有6次是取出我自己名下银行卡里的钱一共178万元,还有一次是拿着李xx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取出30万元。3、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4月底我哥公xx说咱俩一起干数字货币U币给分利润,我就同意了,他教我操作先在某购物软件上买一个韩国苹果ID,在手机上登录这个ID后在应用商店搜索xxAPP和某APP并下载、注册帐号,我在某APP上加了公xx好友,公xx把U商某APP帐号推给我,我添加U商好友并说我是公xx的弟弟。数字货币买卖公xx就跟我说可以挣差价,具体怎么挣没说。这些软件在国内是违法的不让下载。我给U商转钱,U商就先把U币转给我的xxAPP,然后我通过xx转给买家。4月27日左右公xx给我崔x电话,让我找他去取钱,崔x给了我30万现金,然后公xx让我联系U商,U商在某APP里给我发“中国某某银行,622****1254,30万,现金存取”这种类似的信息,我就照U商给我的信息去银行存钱,每一次他发的信息包括银行、银行卡号、存钱数量都不固定,存取方式分为现金存取和转账两种,现金存取我就直接在柜台将取来的现金存到U商提供的卡号里,转账的话我就把现金先存到我的c银行卡然后再转给U商提供的银行卡。我亲自去外面取钱大多是崔x给我的,有几次是我不认识的但都是通过崔x找到我的,我从公司走都是公xx给我。联系我的U商只有一个人账户名是俄罗斯U商。我以这种方式从4月27日左右一直干到5月17日左右,每天我都去取,每天至少取六笔钱最多八笔,一笔30万元,我取一次钱就直接去银行将钱存入U商提供的账户或者我的账户,然后U商通过xxAPP把U币转到我的xxAPP账户下,我再用我的xxAPP给朱xx,也是公xx把朱xx的某APP账号推给我的,我每次给他转完U币就发信息告诉他一声,每次我买的U币都转给朱xx了。xxAPP每次转U币都需要一个多位数字字母组合的地址,每次都需要双方确认,我都是和U商、朱xx先确认地址后再转的U币。(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2月15日左右,我去泰国旅游见到雒xx,雒xx说他有许多钱都是干净的、绝对没有问题,让我回国找找能买卖U币的、找几个银行卡,他把这些钱转到卡里,然后用这些钱买U币后再以U币的形式把钱转给他。我当时就怀疑雒xx这些钱是诈骗得来的,要是干净的钱为什么要让我找人转成U币的形式,但他承诺通过我每购买一个U币,给我当日xx平台U币基础价格上加0.15元人民币。我就有干这个挣点钱的想法。雒xx拿我手机下载一个APP俗称“冷钱包”,告诉我回国后找到买卖U币的人,我的利润就会以U币的形式打到我的“冷钱包”里。U币是一种数字货币,xx平台是交易数字货币的平台需要翻墙登录国外网站才能进入,平台上有当日U币等数字货币的价格。“冷钱包”是一个可以接受数字货币的支付工具也叫xx,需要翻墙下载。我回国后雒xx在2023年4月25日左右发微信问我是否找到买卖U币的人,并说钱肯定是干净的,我抱着想挣钱的饶幸心理找到公xx,通过微信语音问他能否买“币”、什么价格,公xx说可以买,价格为当日xx平台U币基础价格上加0.05元人民币。第二天我去找公xx,公xx说他没有本钱但有能力找到银行卡接收转账、能不能让对方先打钱,我当时联系雒xx,雒xx说我在中间做担保可以先打钱。之后我们商定每张银行卡打款数额,公xx说越多越好,但雒xx说一张银行卡每笔最多提前打款30万。5月6日左右公xx通过APP“某”发送收款银行卡号和姓名,我转发给雒xx,雒xx就将钱款转到该银行卡,公xx负责将卡里的钱取出来购买U币然后直接转到雒xx的“冷钱包”,一直干到5月12日左右,期间雒xx共向公xx提供的13张银行卡转款,13笔30万共计390万元。在做这个事两三天后我问雒xx到底是什么钱,雒xx说是赌博获得的,我有点害怕就不太想干但又很想赚钱就接着做了。最开始我跟公xx说钱是干净的,后来我确定是赌博的钱就跟公xx说了,他没什么反应我们接着干了。我跟公xx说找到人接转账,每购买一个“币”在基础价上上浮0.15元,之后我跟雒xx商定每购买一个U币在基础价上加0.18元。我的获利是雒xx约定每个U币给我0.03元利润,折合成U币转到我的xx,我一共获利2300多个U币,折合成人民币约16000元。2、被告人公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4月下旬朱xx微信语音问我是否有卖U币的渠道,见面后我跟他说我不接受转账(因为我和我爱人都是股东、银行卡不能走流水)、要通过现金购买,现在买卖U币等虚拟货币都需要现金银行柜台转账,每一个U币需要加0.05元。朱xx说现金每天能买10-30万人民币左右的U币,都是自己的钱,有问题找他我不用怕。过了几天我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一条信息“现金出入U”,目的想赚钱,一是提醒朱xx怎么还不来买U币,二是看我朋友圈有没有买家。韩xx就微信问我是不是收U币,我说我刚做。韩xx说他也做U币。然后我就去他公司见面,我跟他说每天能交易10万-30万人民币的U币,其实我一单也没做过就是想吹一下让他带带我,我采购价是xx平台每个U币价格上浮0.02或0.03元,卖价是xx平台每个U币价格加0.05元。我说我有个朋友能接转账的话,每天都得30万人民币起步的U币交易量,并且卖价xx平台每个币价格加0.1元。韩xx问我朋友是做什么的、是否靠谱、钱是否干净,我回答是现实中朋友有表行、串店,就把朱xx向我保证的跟韩xx说了。韩xx说只要钱干净、人靠谱他能接受转账买U币。我感觉这事不太准、有点违法,当时正好韩xx的律师也在,说不受法律保护、告诉我俩小心点。过了两天我给朱xx打电话说有个大哥也做U币交易、能接受转账,还把大哥的疑虑告诉他了,朱xx保证没有问题。然后我联系了韩xx,韩xx说他咨询别人了可以做但是得保证钱干净、买U币的人能找到,问一下对方啥要求。然后我联系朱xx,朱xx说转账每天量大,要求提前一天或当天早上9点前告诉他能买到U币的钱款数值、收款人的姓名、卡号、开户行,而且每张银行卡只能单笔转账30万,朱xx解释说他手机银行日均限额30万,并且大额打款风险太大。我把要求跟韩xx说了,韩xx质疑为什么一张银行卡打款不能超过30万,我当时想赚钱着急促成这事,就替朱xx搪塞解释说是怕打完钱不给U币,也可能是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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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今辉律师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二)
韩xx通过他的渠道购买的U币,转到朱xxxx了。之后韩xx跟我说他找朋友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叫“A”,这一笔挣了1000元至2000元左右,并说隔几天看看有没有问题,没有问题就接着做。5月8日至14日还是按照之前的约定交易U币,这期间我一共帮助朱xx买了6笔30万元的U币,共计人民币180万,也是韩xx把卡号给我、我给朱xx,朱xx把钱打到这些卡里。韩xx取完现金后给我,我自己去中国b银行存过一笔30万,我堂弟公某某帮我去银行存过两笔30万、我朋友宋xx去中国d银行存过30万,他两都没有获利,还有两笔30万是我沟通“U商”发的卡号韩xx存的,是不是他本人存的我不清楚。U币是以现金柜存的方式交易的。韩xx给我现金我再把现金存到U商提给我的银行卡上,汇款过期之后,U商把购买的U币打到xx上。因为线上购买的U币到账有冻结时间,大约是24小时-72小时,买家需要时间U币才能到账,卖家也需要时间回笼资金,所以才有线下购买U币的生意。xx平台是交易数字币的APP,这个APP在应用商店搜不到,需要在某平台买一个香港的苹果ID后才能在应用市场下载,我们只在里面购买U币,注册APP账号后实名身份认证、绑定银行卡、微信等支付方式,然后点击“我要买”选项就会出现各种数字货币的价格行情等,选择U币后选择需要购买的数量后就跳转到支付界面,输入支付密码后U币就到账了。“xx”APP也只能用香港苹果ID下载,这个APP是xx平台支持的、只能用于U币存储,U币从这个钱包到xx平台不需要冻结,所以买家找到我们,以高于正常价格向我们购买U币,我们把钱直接转到U商提供的个人账户,U商直接就通过xx把U币转到买家的xx里,这样买家可以直接使用U币,卖家也可以直接赚到人民币。从我这的U商购买U币,朱xx承诺每个U币利润0.1元分割,这0.1元里面有0.05元的利润是韩xx的,因为我提供虚拟货币的购买渠道,我赚取每个U币的利润=0.05-(U商U币价-xx平台U币价),因为虚拟货币每天的价格有浮动。我和韩xx合作帮朱xx买卖U币,赚的是给朱xx买U币的差价,按照我和韩xx约定的比例分配,共获利了16000元左右,我分得4300多元,韩xx分得12000多元。我和韩xx没有审查过朱xx的钱事是否干净,韩xx跟我说我们就是买卖U币赚钱的,真有问题咱就找这个人。韩xx跟我说他经常查询收款取现的银行卡是否被司法冻结,要是被冻结就找朱xx。3、被告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4月末我看到公xx发朋友圈“外汇、搬砖”,就知道是买卖U币,我知道这事能挣钱就给他打电话他说是买卖U币,就约定见面谈。见面后我说我也买卖过U币,每个U币获利人民币0.03-0.05元。公xx说他有买家买的量很大需要大量银行卡接受转账,想让我找人找卡接受转账。我问他能挣多少钱,他说买一个U币能挣0.08-0.1元的利润,每天能达到10多万U币的量合人民币70多万。公xx说买家要求一张银行卡最多只接受转账30万,我提出质疑公xx随便找个理由搪塞过去了。我买卖过U币知道正常利润是每个U币0.03-0.05元人民币,公xx跟我说每个U币挣0.08-0.1元利润,利润这么大我怀疑过、怕买U币的钱有问题,问公xx买的人是否认识、买家必须现实中认识的朋友不能是网络认识的,公xx说买家他认识、是在延吉开串店的股东。我认为买U币的钱不是“好钱”是赌博等违法犯罪来的“黑钱”,但公xx跟我保证买U币的人没问题,利润很大我想挣钱就一起干了。我负责找人提供银行卡,将银行卡里的钱取现交给公xx,公xx负责联系买家。2023年5月3日,公xx说打了30万到我b银行卡里,我没查对方转款人是谁,去b银行取30万元后给公xx,公xx在我一个戴眼镜的朋友“A”那买了一些U币,剩下的钱他通过自己的渠道买的U币,提供给卖家。这笔交易是我想试试看这笔钱干不干净,我的卡是否会被司法冻结。过了几天我的卡没被冻结,才找到崔x说我现在干买卖U币,让他找人办几张卡接收转账,按买卖U币的利润分一半给崔x,每次大概1000元左右。然后崔x就找人去办银行卡了,崔x把身份证、银行卡、开户行拍照发给我,需要买U币的当天早上或者前一天晚上我把照片发给公xx。公xx联系买家,买家往我们提供的银行卡里打钱。每次公xx先告诉我哪个卡进多少钱,我再告诉崔x取钱,崔x找人取完钱后大部分崔x直接给公xx了,有一两次是崔x给我、我再给公xx。最后公xx当天晚上按照当天交易U币的数量,给我0.04-0.05元/个U币,每次我获利2000-8000元不等。公xx一共给我30000元左右,我分给崔x15600元,我自己获利15600元左右。5月8日,公xx跟我说一笔30万打到名为刘x的b银行卡里(卡号6230****6371),我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30万现金给我,我给公xx。5月9日,公xx说昨晚刘x名下d银行卡、冯x名下a农村s银行)分别进30万,我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60万现金给我,我给公xx。5月10日,公xx说冯x名下中国b银行卡和刘x名下c银行卡(卡号不详)分别进了30万,我把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60万给公xx,当天我给了崔x4000元现金,差2000元下次给他。5月11日,公xx说刘x名下e银行、李xx名下中国c银行卡分别转入30万元,我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60万现金给公xx。5月12日,公xx说冯x名下a农村s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分别转入30万元,我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60万现金给公xx。算上之前欠崔x的2000元我给了崔x5000元现金,还欠他1800元。5月13日,公xx说刘x名下中国b银行卡(卡号6230****6371)、李xx名下a农村s银行卡(卡号6231****7283)分别转入30万元,我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60万现金给公xx。5月14日,我把之前欠的钱加上实际应该给都给崔x了,一共4200元现金。5月15日,公xx说刘x名下d银行卡、冯x名下e银行卡(卡号6231****7012)各自转入30万元,我告诉崔x,崔x安排人取钱后把60万现金给公xx,当天我给了崔x2400元现金。我一共给崔x现金15600元。我找人办卡取钱一共取了13次,每次都是30万元左右,一共大概390万元左右,全部都给公xx,公xx说拿这些钱去买U币。我不认识、也没见过为我提供银行卡以及帮助我取现的人,都是崔x找的。崔x可能知道买U币的钱是违法犯罪得来的,因为每天流水太大并且都是取现金。公xx跟我说他找不到那么多人和卡接收转账,这买卖得走量,还说他朋友因为U币的事被延吉市局取保候审了,他想规避这个风险让我去帮他做这个事。我认为公xx知道买U币的钱是违法犯罪得来的,因为买U币的利润特别高翻了一倍,干过U币买卖的都知道不是正常的利润。4、被告人崔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5月1日左右韩xx问我有个挣钱的活干不干,是买卖电子货币挣差价给我点分红,需要我多找几个人办理银行卡,然后会往卡里每次转30万元,办理银行卡的本人去把转入的30万取出来,我把钱收过来后交给他,他一次给我1200元辛苦费。我当时一听电子货币就觉得是“跑分”等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知道交易电子货币的钱是电信诈骗的“黑钱”,并且利润太大,做正经事不能这么赚钱。因为我外债挺多而且韩xx强调没事有人保让我放心做,就同意了。韩xx知道这件事违法,电子货币一听就是做电信诈骗等违法的事,并且是找人办卡取钱,要是合法他不会让我找别人银行卡取钱。2023年5月3日我分别给赵xx、刘x打电话说有个交易电子货币的活,让他找人办几张银行卡、身份证交给我,然后会往银行卡里转入一笔钱,办卡的本人把钱取出来,我一次给500元辛苦费。赵xx和刘x同意了也去找别人办理银行卡。赵xx和刘x知道办卡帮人取现是违法犯罪行为,也问过是不是“跑分”的事、有没有危险,我说我上线做这个出事有人保,他俩就同意了。5月7日刘x给我拿来四张银行卡(c银行、d银行、中国b银行、e银行)并把身份证也交给我。然后我给韩xx打电话报了一张银行卡(具体哪张记不清)和刘x身份证信息,韩xx来找我把银行卡和身份证拍照后告诉我第二天会转入一笔30万元,让我现在去预约第二天找刘x把钱取出来后交给他。5月8日我给刘x打电话告诉他钱转入中国b银行卡里了,刘x取完30万现金交给我,我联系韩xx过来把钱交给他,韩xx给我1200元辛苦费。5月8日赵xx说他找冯x办理了四张银行卡,然后他俩来把冯x身份证和办理的四张银行卡(中国b银行、a农村s银行、e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给我。然后我向韩xx报了一张刘x名下d银行卡和一张冯x名下a农村s银行卡)。5月9日我分别给刘x、赵xx打电话说卡里转入30万元取完钱给我,之后我把60万元现金交给韩xx。5月10日赵xx联系我说他带李xx(冯x的朋友)办理了一张c银行卡,他来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给我。韩xx打电话说刘x名下d银行卡、冯x名下a农村s银行卡各转入一笔30万元,我联系他两到银行取钱,由于没有预约成功刘x、冯x各跑了6个银行网点,每人分别各取出30万元一共是60万元交给我,然后我把钱各交给韩xx和小公(韩xx有的时候会告诉我把钱给小公)。之后韩xx联系我取辛苦费,按照约定取一次是1200元取了5次应该给6000元现金,但是他只给了我4000元差2000元下次给我补齐。然后我给了赵xx1000元现金因为冯x取了两次,给了刘x500元钱,实际应该给刘x1500元,因为之前他欠我将近1万元,我就直接给扣下了1000元。5月11日韩xx打电话说刘x名下e银行卡(卡号6231****7079)、李xx名下中国c银行卡分别转入30万元,我分别联系他两区取现,我把刘x先取的30万元交给韩xx,把李xx取的30万元韩xx告诉我给小公。下午韩xx说冯x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入30万元,我联系赵xx去取钱,由于时间较晚银行下班了就准备5月12日取。5月12日小公打电话说冯x名下a农村s银行卡)转入30万元,我联系赵xx带着冯x把前一天转的也一起取出来,取出后这60万元我给小公了。当天赵xx又带李xx去办理了三张卡(a农村s银行、中国b银行、e银行)并把卡和身份证都交给我,但是转入和取钱就用过a农村s银行卡和中国c银行卡。下午韩xx给我结辛苦费一共取了4次共4800元,加上之前欠我的2000元应该给我6800元,但是他只给了我5000元差的1800元下次结清。然后我给了赵xx1500元,我应该给刘x500元但实际给200元,扣下的300元就当作还我钱。5月13日小公给我打电话说刘x名下中国b银行卡(卡号6230****6371)、李xx名下a农村s银行卡(卡号6231****283)分别转入30万,我联系他两取钱,之后我把60万元交给小公了。5月14日韩xx给我结辛苦费,一共取了2次共2400元加上之前欠我的1800元,实际给我4200元。然后我给了赵xx500元,应该给刘x500元但实际给200元,扣下300元当作还我钱了。5月15日小公给我打电话说刘x名下d银行卡、冯x名下e银行卡(卡号6231****7012)各自转入30万元,我联系取现后把60万元给小公了。5月16日韩xx给我取2次共2400元。然后我给了赵xx500元,,应该给刘x500元实际给了300元,扣下的200元就当作还我钱了。我和我的下线一共取了13次钱,每次取30万元,共取了390万元,都交给韩xx和小公了。我一共获利了9100元。赵xx和刘x是我的下线,冯x和李xx是赵xx的下线。5、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5月3日,崔x跟我说找人买卖虚拟货币挣点钱,我征信有问题,他让我找别人办几张银行卡,然后会有人将买卖虚拟货币的钱转到这些银行卡里,我带着办银行卡的人取现后给他,取一次给500元,我自己拿200元、取钱的人拿300元。我觉的这钱肯定有问题、不干净,崔x保证绝对安全,出事肯定找不到我头上,特意说不是电信诈骗的钱,我觉得他是在故意掩饰,我为了挣点快钱同意了。当天我就给我表弟冯x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冯x也想干。第二天我就带着冯x办了4张银行卡,崔x把这四张银行卡和冯x身份证扣下了。第二天崔x跟我说a农商行已经预约好了取现30万让我俩去找他,崔x在银行门口把a农商行卡和冯x身份证给冯x,冯x取完后把钱给崔x了。5月8日崔x跟我说工商银行钱到了但没有预约,一个网点只能取5万现金,我和冯x先后去了六个网点取了30万元给崔x。当天下午b银行也到帐了,因为没有预约我和冯x跟上午一样去六个网点取30万现金给了崔x。当天下午李xx也办了一张c银行卡,是冯x联系的李xx。我们三去崔x办公室把李xx办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给崔x,崔x给我们结了前两次a农商行、工商银行的取现的钱,给了我现金1000元,我给了冯x600元。5月10日,李xxc银行卡和冯xe银行卡都有到账,崔x跟我们说预约完了,因为李xx有事崔x安排刘x拿着李xx的卡和身份证代取的,我们三个去e银行取了30万,崔x让把钱给一个开着黑色车的人,然后在建行取30万也给了这个开黑色车的人。5月10日左右,我和冯x带着李xx办三张银行卡,并把卡和身份证给崔x。5月13日,李xx的a农商行到帐了,李xx取30万给我,我把钱和卡给崔x了。5月14日崔x给我2000元现金,我用微信给冯x转了600元,给李xx发了600元。5月15日冯x的a农商行到账了,崔x说预约完了,我和冯x取30万给崔x了。5月16日崔x给我500元现金,我微信给冯x300元。我一共带着李xx和冯x取了7次、每次30万现金,一共210万元,都交给崔x了。崔x一共给了我3500元。我一共获利1400元,冯x共获利1500元,李xx共获利600元。我的上线是崔x,下线是冯x,冯x的下线是李xx。6、被告人冯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5月7日我哥赵xx电话问我有个活一次300元,是交易虚拟货币得去银行操作,需要我办四张银行卡。我知道虚拟货币违法有点害怕不想做,赵xx说他带我一起干我就同意了。之后我联系李xx说有个活一次300元,交易虚拟货币但是得去银行操作,还得办理四张银行卡。李xx说等他身份证找到了再联系。5月8日赵xx开车接我办了四张银行卡,并把卡和我身份证给崔x了。我知道交易虚拟货币的钱是电信诈骗的“黑钱”,我在网上看到反诈宣传“虚拟货币”、还有银行卡取完钱之后再把钱给他们是电信诈骗。5月9日11时左右赵xx开车接我去a农村s银行操作交易虚拟货币,崔x已经在银行门口等我俩并说昨天他已经预约了,我取30万元现金给崔x了。5月10日赵xx接我去中国b银行网点取钱,崔x也在并说今天没预约上得多跑几个银行,一个银行只能取5万元现金,然后我跑了6个中国b银行的网点共取现30万元现金都给崔x。之后赵xx让我给李xx打电话问他干不干这个活,李xx同意了。然后我两接上李xx去办了一张卡,并把李xx的中国c银行卡和身份证都给崔x。当时崔x给了赵xx1000元,赵xx给了我600元现金。我不清楚崔x和赵xx有什么利益划分,就知道这是他们说的交易虚拟货币,帮着他们取一次钱给我300元辛苦费。5月12日赵xx开车拉着我去中国工商银行和a农村s银行取钱,因为没有预约,两个银行分别找了6个网点每个网点各取5万元。当天赵xx和我接李xx去办了三张卡。5月15日赵xx开车拉我去e银行取钱,我取30万在门口就把钱给崔x了。佣金是5月17日赵xx微信给我300元。我一共取了5次钱,每次30万元,一共取了150万元,都交给崔x了。我一共获利1500元,李xx一共获利600元,赵xx获利多少我不清楚。7、被告人李xx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5月8日,冯x说他哥有一个挣钱的活问我干不,就是帮人取钱、取一次给300元。我感觉有点像洗钱不太安全就拒绝了。5月10日上午9时左右冯x打电话说帮人取钱的活他已经挣到300元,是真的问我干不。我问这个活靠谱吗,冯x说靠谱是他哥介绍的不会骗他,我就同意了。下午冯x和他哥开车带我去办了c办银行卡,并把我身份证和银行卡都拿走了。这时候我感觉我好像涉嫌犯罪了,回家后我用手机搜索了一下什么是洗钱,才知道洗钱跟我今天做的事情类似,我就在手机上写了今天发生的事,方便以后我真涉及犯罪把有用的线索提供给警方破案。5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冯x说今天c银行卡到账了,我让他们帮我取钱。5月12日冯x打电话说今天把能办的卡都办了,并和他哥开车来接我办了a农村s银行卡、e银行卡、b银行卡,都让冯x的哥收走了。冯x今天去了12家银行共取了60万给他哥了。5月13日上午冯x的哥微信给我30元让我打车去a农村s银行,在门口冯x的哥让我取30万、并说如果银行问的话就说这些钱是货款,我取完钱就给了冯x的哥。5月14日冯x的哥微信给我转了600元说是这两次取钱的费用。我知道帮助别人取钱的行为是违法的。冯x说一个富二代取钱有限额需要帮去取钱。我当时半信半疑,后来在手机查了之后才知道是犯罪行为,我之前接受过反诈宣传,感觉这像电信诈骗。我非常贫困想挣点钱。我一共办理了4张银行卡,通过我办理的银行卡2张共取现2次,一次是我自己去a农商银行取现30万,一次是冯x找人帮我在c银行取的。我一共获利600元是冯x的哥给我的。我的上线是冯x他共获利1500元。(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4张,证实被告人朱xx、公xx、韩xx、崔x、赵xx、冯x、李xx的讯问录像,无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公xx及其辩护人、韩xx及其辩护人、崔x及其辩护人、赵xx及其辩护人、冯x、李xx均无异议。关于被告人朱xx辩护人提出:1、本案仅有一名受害人刘xx,李xx银行账户中30万元系受害人刘xx被诈骗的数额,其他358万元是否属于诈骗所得没有查实,朱xx获利应低于起诉书认定数额的意见。经查,上述各被告人分工明确,根据雒xx的指示提供银行卡,分批次接收上游转账资金并取现,后存入U商账户内用于购买U币并将U币转账至雒xxxx,这种不同于社会正常的因个人需求的转账方式,及限额接受转账并取现,通过下载国家禁止的APP用于联系U商买卖、转移U币,将现金转换成U币的形式,以及各被告人所获报酬情况与正当经营活动行为明显异常。目前已查证属实系上游电信网络诈骗金额为30万元,但其他款项均系被告人在明知系违法犯罪钱款情况下,通过非常规手段协助转移,虽该部分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但其获利并非合法劳动所得,应予以收缴。2、朱xx等人的掩饰、隐瞒行为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的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帮助雒xx将上游资金提现后购买并转化为U币,将人民币转化为数字货币的形式,其行为均是对电信网络犯罪所得或收益的事后掩饰、隐瞒,增加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及赃款追缴的难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赵xx辩护人提出,赵xx应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xx等人主观上已认识到所取现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且冯x、李xx不仅实施了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行为,还实施了将银行卡内的资金取现、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的行为,并经上游犯罪指示由赵xx将二人取现的资金逐级上交购买U币用于兑现各被告人的获利,其行为均是对电信网络犯罪所得或收益的事后掩饰、隐瞒,逃避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及赃款追缴,不仅扰乱了公共管理秩序,而且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仅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能完全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公xx、韩xx、崔x、赵xx、冯x、李xx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用于购买U币,转化为数字货币的形式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朱xx、韩xx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公xx、韩xx主动退赔现已查清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崔x、赵xx、冯x、李xx在本案中负责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上游转账并取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属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x、公xx、韩xx、崔x、赵xx、冯x、李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公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朱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韩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崔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赵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朱xx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公xx非法获利人民币4300元、韩xx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崔x非法获利人民币9100元、赵xx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冯x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李xx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47900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胡亮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雨婷人民陪审员马金妹二0二二年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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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放假、医疗期等期间的工资
数要与劳动者贡献挂钩,无论劳动者正常工作也好,还是存在放假待岗、病休抑或其他非正常工作的情况也好,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这一区间核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包含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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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
放火案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办
以通过收集间接证据、辅助证据和物证等方式来弥补直接证据的缺失。2.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进行案件侦破工作。3.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气馁,而应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努力还原火灾的真相,追查真正的纵火者。二、间接证据的搜集方法在放火案的侦破过程中,间接证据的搜集显得尤为重要。1.这包括对有关物证的分析与推断,例如逐一分析点火源、助燃物、起火点位置等因素,判断它们之间是否能形成证据链。2.还需要对火场地面结炭痕、火势蔓延方向和速率等进行仔细观察和分析。3.助燃物的鉴定也是关键的一环,可以通过蒸馏法、气质联用法、红外光谱法等多种方法进行。4.在搜集间接证据时,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确保所搜集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三、火灾现场的模拟实验火灾现场的模拟实验是放火案侦破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1.通过模拟实验,可以审查判断某一火灾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从而验证火灾原因和有关证言的真实性。2.模拟实验应在火灾现场依法进行,再现火灾发生的过程。3.在模拟实验过程中,应注意消除所有造成意外的合理原因,并对各种可能起因的排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4.模拟实验的结果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揭示火灾的真相。
五家渠律师-高志博律师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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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
相当的价值。1.我们要明确的是,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房子的孳息,即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归谁,其增值部分也就相应地归谁。2.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这部分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如何分割呢?3.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还贷,那么这部分款项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4.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应当进行公平分割。具体来说,可以根据双方共同还贷的比例以及房屋增值的比例来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5.如果双方在离婚时无法就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来作出判决。二、分割所需证据收集在进行房屋增值部分分割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特别是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时,更需要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1.双方最好签订一份还贷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或双方对此房屋所占的份额。这份协议可以作为证明双方共同还贷事实的重要证据。2.要妥善保留与购房和还贷相关的所有单据和凭证,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证明、汇款证明等。这些单据和凭证能够证明双方对房屋的投资和贡献情况。3.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贡献和权益,例如房屋评估报告、市场行情分析等。三、法律依据与权利保护在处理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割问题时,我们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还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原则和方法。这些法律规定为我们处理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割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总之,在处理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分割问题时,我们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和权益,并妥善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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