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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无锡市新吴区某个体工商户内档多少钱
您好,这个建议您咨询当地律师。
王俊颖律师 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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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准备诉讼注销,不知如何办理
您好,如您情况描述,可以到法院申请破产解决。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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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给他人营业执照一直是本人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周于炜律师 周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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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起诉一个公司怎么弄
建议请律师代理案件,帮你起诉公司。
刘培辰律师 刘培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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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无锡公司如何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分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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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营业执照好办吗
要看材料及相关部门的审批
本人在无锡,营业执照正副本都没有,我该如何挂失?
不可以。 只有营业执照丢失才可以申请营业执照挂失。 营业执照如何挂失: 1、先登报声明(市级或以上报刊)。 2、带上未丢失的执照原件,补照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登报的报纸原件。到所属辖区工商所办理补照。 3、补照和注销可同时进行。没有规定多少天后才能办注销。
我在无锡,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没有了。我该怎么挂失?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副本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然后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工商局办理补办,具体流程是: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对应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员当场会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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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丨鉴定无等级,赔偿大打折扣?律师团队助当事人重鉴十级,足额获赔!
自己一天的工作,勤勤恳恳,不料刚入职第5天,田大姐在操作烘干机时,右手不慎被卷入烘干机三角皮带里,导致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为田大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但因为这次事故给田大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续赔偿费用单位却未曾提起。选择委托事已至此,生活仍然要继续,田大姐想着跟单位协商事故的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单位甚至不愿意为田大姐进行工伤认定。就在田大姐及家属多次碰壁、求助无门时,偶然了解到了团队,得知其在处理工伤案件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于是与我们取得了联系。咨询过程中,对田大姐的案件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大姐及家人充分感受到我们专业的服务态度和优秀的业务能力,果断选择委托团队处理案件。案件处理流程单位拒赔,真诚委托2022年7月,受伤后的田大姐主动找到我们,在团队耐心解答过后,田大姐主动与我们法律签署服务协议,全权负责此次赔偿事宜。初鉴无等级,团队出手2022年8月,在收到无等级鉴定结论后,立即指导田大姐申请再次鉴定,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推进索赔进程十级伤残,成功获赔2022年9月,在团队的帮助下,田大姐最终被评定为伤残十级,并成功到赔偿款。案件流程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一起讨论案情,田大姐已经申请工伤认定,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是在鉴定时田大姐被鉴定为无伤残劳动障碍等级。团队经过分析认为根据田大姐的伤情,该份鉴定结论是有失公允的,并且如果认定为无伤残等级,田大姐的赔偿款将大打折扣。于是帮助田大姐充实医疗材料,及时和省级伤残鉴定委员会沟通,向省级伤残鉴定提起再次鉴定。经过团队的努力,田大姐如愿收到鉴定十级的伤残鉴定结论。完美收官鉴定结论出具后,通过提交证据,引导案件事实等,最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出具调解书,帮助田大姐争取到了八万多的赔偿款。拿到工伤赔偿款后田大姐对团队表达了感激之心,也对团队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认可,责任为先,全力以赴,让每一位伤者享有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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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通律师
婚内一方承租公房拆迁获得安置利益属于个人财产吗
平区某号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1月前原告及其妻子和女儿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号一间仅有19.33平方米的房屋中。被告户口空挂在原告的房屋上,被告及其妻子和儿子并未在此居住。2006年1月4日,原告与北京S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北京市西城区某号的房屋被拆迁。拆迁后,原告和被告二人共同取得某安置房屋指标。原告和被告协商后决定购买并开始选房,最终确定购买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购房款由原告和被告予以支付。原告将购房款支付被告,由被告办理后续手续。房屋领取钥匙后,被告以现居住房屋面积较少为由,与原告协商暂时将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由其居住并使用,原告表示同意。2019年6月,原告因户口迁移问题找到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在原告的一再催要下被告才出示房本,原告发现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某号房屋登记在被告自己名下(单独所有)。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周某杰辩称,1.房屋是我爷爷的,我是周某奇的长子,当时我爸跟我爷爷商量说这房屋给我。后来我母亲分家时把房屋分给了我和我弟弟,给了孙某一个两居室,是我母亲过户给孙某的,房屋给我弟弟。我母亲分房的时候我不在场,后来我知道就默认了。2.2005年遇到了拆迁。我同意了。拆迁的时候,房屋内户口是原、被告两人都在。拆迁后,房管所批给我一个70平米,给了原告一个50平米,所以总共给了一套房三居室。原告跟我商量,让我养父母,他把户口迁走,我说可以。原告大约于2006年3月把户口迁出,只有我一个人的户口在房内。买房时候,原告支付5万元,装修时给了5万元,涉案房屋内原告共出资10万元,原告要房屋一半就要一半。第三人孙某辩称,1.案涉房屋系孙某和周某杰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案涉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原、被告是兄弟关系,被告为了非法谋取更多的房产份额,在庭审中举证主张该房屋与原告共同购买,有原告份额,但是经过原告质证,并结合全案证据来看,能够确认事实为:诉争房屋不是拆迁后的安置房,而是孙某与被告共同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进行货币补偿,并没有“安置房屋”。案涉房屋与原告无关,而是孙某与周某杰的共同财产。2.本案原、被告恶意串通意图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构成虚假诉讼。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杰一方面假借与孙某协商房屋价格故意拖延庭审程序,另一方面为规避法律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周某聪与周某杰恶意串通虚构案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的事实,意图通过本案诉讼程序非法获取案涉房屋份额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昌平区某房屋为孙某与周某杰共同所有。法院查明周某杰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15日,我院判决孙某与周某杰离婚。周某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周某杰申请撤回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目前二审裁定书已生效。周某杰与周某聪系兄弟关系。周某杰承租了西城区某号公房一间,后上述公房一间涉及拆迁。拆迁前,周某杰、周某聪的户口登记在此。2006年1月4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周某杰(乙方)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西城区某号正式住宅房屋一间进行拆迁,乙方现有正式户籍贰人,实际居住人口陆人,分别是本人周某杰、之妻、之女、之弟周某聪、之弟妹、侄子;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款为170104元、重置成新价款为14925元、扣除购房款4776.59元,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180252.41元;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助费共计55381.6元,拆迁补助费共计235634.01元一次性付给乙方。同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周某杰(乙方)另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某号房屋,现有正式户籍壹人,实际居住人口叁人,分别是本人周某杰、之妻、之女;甲方支付乙方一次性特困补助费114365.99元。签订上述两份货币补偿协议当日,相关部门和拆迁公司支付周某杰上述两份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补偿款、补助费合计350000元,周某杰在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因当时周某聪的户口在西城区某号,同时也在此有自建房,2016年1月4日,拆迁人北京市S公司(甲方)与被拆迁人(乙方,周某杰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另一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在拆迁范围内某号房屋,现有正式户籍壹人,实际居住人口叁人,分别是本人周某聪、之妻、之子;甲方支付乙方自建房屋补助70000元、拆迁补助费180000元。当日,相关部门和拆迁公司支付周某聪上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助费合计250000元,周某杰代周某聪在房屋拆迁《各项补偿补助费领款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周某杰因西城区某号原承租公房一间被拆迁,周某杰作为被拆迁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核准通过了周某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中载明了周某杰的身份情况、户口所在地、现住房建筑面积、现住房地址等信息,同时载明“经我街道办事处初审,申请购房家庭情况属实。同意其家庭购买最高总价标准28万元以下(含)经济适用住房,并进行公示”。2006年12月27日,周某杰(买受人)与北京S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周某杰以308034元的价格购买昌平区某号房屋,。2008年4月2日,周某杰取得了昌平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018年7月2日,周某杰更换上述某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周某杰,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诉讼中,周某杰、孙某、周某聪均陈述某号房屋购房款系用西城区某号拆迁后获得的补偿、补助费支付。此外,周某杰还陈述某号房屋购买时周某聪出资50000元、装修时支付50000元,主张房屋中有周某聪的份额,但周某聪、周某杰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某号房屋交房后,周某杰、孙某一家居住使用,周某杰父母生前一同居住在此房屋。周某聪并未居住过该房屋。裁判结果:一、周某杰名下的位于昌平区某房屋归周某杰与孙某共同共有;二、驳回周某聪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具体到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某聪对诉争的某号房屋是否享有财产权益。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某号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住房,周某杰承租的原西城区某号一间公租房被拆迁后,周某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显示周某杰家庭取得购买经适房资格;其次,购买某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周某杰、孙某、周某聪均认可系从西城区某号承租公房拆迁补偿、补助费中支付,而周某杰领取的拆迁补偿、补助费350000元,足以支付某号房屋购房款;第三,周某聪、周某杰陈述周某聪支付了50000元购房款及50000元装修款,但二人除了口头陈述外,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周某聪要求确认其持有某号房屋50%的份额及要求周某杰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现周某聪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房屋有实际出资,故其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诉争房屋系周某杰申请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后,用拆迁补偿、补助款购买,而拆迁补偿、补助款系周某杰、孙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诉争某号房屋属于周某杰、孙某共同财产,故孙某要求确认某号房屋为孙某与周某杰共同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周某杰辩称,诉争房屋有周某聪的出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无锡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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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外村人购买本村房屋房屋主人可以起诉合同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赵某刚系北京市通州区S村村民。1998年5月1日赵某刚与周某欧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周某欧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屋原始登记人系赵某刚。此房屋售价4万元,1999年周某欧又以5万元将房屋转卖给了被告林某露。原告认为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政策规定,周某欧、林某露与赵某刚不同村,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所售房屋在宅基地上,与土地不可分离,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本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故原告认为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裁判。被告辩称周某欧、秦某聪均未答辩。林某露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是否合法及无效由法院决定;第二项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原因如下,首先,林某露早已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出售,购买了此房屋,并将家人搬进该院落一直居住至今,别无其他居住的地方;其次,林某露对涉案院落进行了较大程度的翻建,投入了近百万元进行了装饰,也不是原来从原告处购买的破旧房屋;再次,鉴于可能面临副中心拆迁和改造的问题,以及目前北京地区关于农村宅基地评估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导致林某露无法向原告确定主张关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扩大问题,但是,林某露就法院如果判决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保留起诉的权利,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法院查明赵某刚系北京市通州区S村村民,系该村农业家庭户。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赵某刚,土地类别为宅基地。1998年5月1日,赵某刚(甲方)与周某欧(乙方)签订《卖房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赵某刚将位于通州区一号房屋卖给了周某欧,房屋价格为人民币4万元,卖房款已付,特此证明;2、以上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赵某刚和周某欧均在《卖房协议》落款处签字并按手印。1998年12月9日,周某欧(甲方)与秦某聪(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将通州区S村房屋院落的所有权利、义务以及周某欧在原《卖房协议》中对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乙方,2、乙方将全部转让费伍万肆仟元整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房屋转让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周某欧和秦某聪在该合同书的落款处签字并按手印。经本院核实,周某欧、秦某聪、林某露均非北京市通州区S村本村村民,与赵某刚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查,秦某聪与林某露二人于1995年4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1月7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秦某聪与林某露于2007年11月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位于通州区的平房归林某露所有(包括生活用品)。后,秦某聪(甲方)与林某露(乙方)又于2009年4月11日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1、甲乙双方于1998年12月一起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平房院落并共同使用至2007年11月7日;2、甲方按照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商定的原则,愿将该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全部一次性交给乙方,该《房屋转让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现涉案房屋由林某露实际占有、使用。在庭审中,本院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针对房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露提出的赔偿数额与赵某刚同意给付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裁判结果一、确认赵某刚与周某欧于1998年5月1日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二、驳回赵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因涉案院落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赵某刚,赵某刚系北京市通州区S村村民,购买涉案院落的周某欧、秦某聪、林某露并非涉案房屋院落所在村的村民,与赵某刚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资格。赵某刚与周某欧签订的《卖房协议》因违反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应属无效。故对于赵某刚要求确认其与周某欧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刚请求林某露将涉案房屋腾退并返还的诉讼请求,林某露表示腾退、返还房屋要以赵某刚支付相应补偿款为前提,双方关于补偿款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查明事实,赵某刚自愿将涉案房屋卖给周某欧,周某欧又将涉案房屋转卖了秦某聪、林某露夫妻二人,且秦某聪与林某露向周某欧支付了5万元。后秦某聪与林某露离婚,秦某聪与林某露签订《离婚协议》及《房屋转让协议书》由林某露成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现赵某刚请求确认其与周某欧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系赵某刚先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赵某刚要求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林某露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必须同时解决补偿买房人的问题,腾退义务与补偿义务同时履行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否则有失公平,亦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因目前通州区关于集体土地区位补偿价标准无统一适用标准,无法确定涉案房产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而无法确定赵某刚应向林某露支付的合理合法的补偿款数额,而双方对补偿款数额亦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存在一定差距。故对于赵某刚要求林某露腾退并返还房屋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林某露的陈述其自以前夫秦某聪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已超过十余年,并对涉案院落进行了较大投入和改造,其在北京亦无其他住所,在双方未解决涉案房屋赔偿问题之前,林某露继续行使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权能,能更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无锡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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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复婚手续需要多少钱
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办理复婚手续需要多少钱目前我国停止征收婚姻登记证书的工本费,所以办理复婚手续是免费的。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只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即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二、办理复婚手续需要多长时间只要手续齐全,复婚手续当天就可以办理好。办理复婚和办理结婚的手续差不多,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三、复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程序差不多,如下程序:(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的产生与消除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复婚同结婚所要履行的手续一样,都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六)不用进行医学检查。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医学检查男女在离婚之后如果又想要复婚的,此时对复婚的时间并没有一个限制,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允许男女复婚,不过前提是要满足了复婚的条件,同时办理了手续之后,那么才能恢复婚姻关系。而复婚的手续其实就与结婚的手续是差不多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办理复婚手续需要多少钱的相关知识,复婚办理结婚登记也是免除工本费的,即免费办理领取结婚证。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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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是需要比较高的成本的,且在无锡的法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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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企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三)
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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