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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在网上变更监事
您好,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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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司对加盟商下发罚款单 店长需要承担该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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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房屋“遗赠”给部分子女,法院认定为遗嘱并判决继承
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涛、陈某鹏负担。事实及理由如下:我与被告陈某涛、陈某鹏系兄弟姐妹关系。我父亲陈某贤于1990年去世,母亲林某霞于1991年11月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贤夫妇原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1990年6月1日经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双方均放弃陈某贤上述房产的继承权,林某霞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林某霞和我一起生活,由我赡养,1990年8月2日为我亲自书写遗嘱,将上述房产遗留给我由我继承,现因继承双方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陈某涛、陈某鹏辩称,我们不认可原告陈某文的诉讼请求,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赠材料没有任何证明、公证处、村委会都没有证明,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故我们不能承认遗赠材料。法院查明林某霞与陈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长子陈某涛、长女陈某鹏及次子陈某文。陈某贤于1990年去世,林某霞于1991年11月因死亡注销户口。1990年6月1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继承人林某霞,被继承人陈某贤,查陈某贤于一九九〇年死亡。座落在通县一号院内的东瓦房叁间系陈某贤、林某霞共有,陈某贤生前无遗嘱。根据规定,死者陈某贤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妻林某霞及子女陈某涛、陈某文、陈某鹏共同继承,现陈某涛、陈某鹏、陈某文均声明放弃继承权,故陈某贤的遗产份额由林某霞继承。后林某霞取得该房屋的相关房屋所有权证书。庭审中,陈某涛、陈某鹏主张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林某霞的遗产,陈某文则出示林某霞生前自书遗嘱,按照该遗嘱由陈某文继承林某霞的遗产,并提交了《遗赠》(载明我通县一号院内的东瓦房三间由陈某文继承,林某霞,1990年8月2日)予以证明。陈某鹏、陈某涛对陈某文提交的《遗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对该遗赠是否系林某霞亲笔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但未提交鉴定所需比对样本,并称林某霞只是农村家庭妇女,没有工作。对此,陈某文不予认可,认为林某霞有文化,可以书写自书遗嘱,并提交《求职表》予以证明。陈某涛、陈某鹏主张应以上述求职表中的书写字迹作为比对样本对《遗赠》内容进行笔迹鉴定,陈某文不予认可,称该求职表的内容不知道是谁书写,陈某涛、陈某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求职表内容系林某霞本人书写。另,陈某文主张林某霞生前一直与其共同生活,由其赡养直至去世安葬,陈某鹏、陈某涛从未对林某霞尽过赡养义务,故林某霞将房屋留给其继承合情合理。陈某涛则主张其负责赡养陈某贤,陈某文负责赡养林某霞,其对林某霞虽未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也曾按月支付赡养费;陈某鹏称其会定期前往探望。庭审中,陈某涛、陈某鹏认可林某霞生前与陈某文一同生活,诉争房屋的房产证由陈某文保存,陈某文称房产证确由其保管,但已丢失。裁判结果登记在被继承人林某霞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某文继承,被告陈某涛、陈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文办理完毕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律师点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公民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林某霞的遗产继承问题。陈某文提交的林某霞所写的《遗赠》有林某霞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陈某文系林某霞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故该《遗赠》的性质属于遗嘱,陈某涛、陈某鹏虽对《遗赠》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庭审中未能提交有效的比对样本,其主张应以陈某文提交的《求职表》作为比对样本,但因陈某文不予认可,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求职表上的字迹系林某霞本人书写,故法院对其要求以此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的意见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对陈某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陈某涛、陈某鹏称陈某文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未做出明确表示应视为放弃遗赠,林某霞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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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占用房屋,其他子女可以主张居住权变现吗
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给付我S号院腾退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的四分之一。事实与理由:我的母亲贾某丽于2004年去世,父亲林某鹏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父母共育有子女四人,长子林某超、次子林某江、三子林某峰及我。林某峰于2020年8月去世,赵某涛为林某峰的配偶,林某旭为林某峰的独生女。父母去世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父亲林某鹏去世前给我留有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为防止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立遗嘱将丰台区S号房屋的正房东侧一间,大约15平方米给林某芬继承所有。2017年底S号房屋拆迁,我父亲立遗嘱给我的房间也在拆迁范围内,故该间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应由我继承所有。现我父母均已去世,父母的遗产应由子女继承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因我父亲留有遗嘱,故我应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拆迁事宜我没有参与,现S号房屋的拆迁利益均由赵某涛、林某旭控制,且二人拒绝与我沟通,将S号的拆迁利益据为己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辩称,林某芬称S号北房东侧是林某鹏留给她的,但是林某芬所持遗嘱只有手印没有签字,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没有日期的遗嘱也无法判断林某鹏当时的精神状态。林某鹏和贾某丽给我家留有遗嘱,写的很清楚百年之后房子给林某峰,遗嘱有见证人也可以作证,林某鹏的退休工资很低,从几十元到几百元,老人也没有什么其他财产遗留。我们三人的份额不需要分开,如果安置房屋里有他人的份额,要求该人支付购买安置房屋的相应费用。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辩称,我们八几年就从S号院搬出去了,家里的很多事情都不清楚,如果有我们的份额,我们就要,没有我们的我们就不要,听从法院判决。林某江辩称,林某芬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属于谁的份额就归谁所有,我不清楚哪部分属于我,听从法院判决,我认为我享有二老遗产的继承权。我家住S号院中的西房两间,也参与了本次拆迁。法院查明林某鹏与贾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由长及幼分别为林某超、林某江、林某峰、林某芬。贾某丽于2004年去世,林某鹏于2018年去世。林某峰于2020去世。林某超于2021年去世。1992年4月,林某鹏作为建房用地人,向政府申请建房用地,其中原有房屋间数为北正房5间,东西配房各2间,申请建房间数北正房5间。2017年12月12日,林某鹏、林某峰、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将S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由林某鹏变更为林某峰,T村村民委员会确认S号院的被腾退人由林某鹏变更为林某峰。同日,T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腾退人(甲方),林某峰作为被腾退人(乙方),双方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内容包括:乙方被腾退的宅基地位于S号,……应安置人口为5人,分别为被腾退人林某峰,之妻赵某涛,之父林某鹏、之女林某旭、之女婿周某辉,每人优惠购房指标为45㎡,合计225平方米㎡。其中补偿款甲方应支付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2855518元。当日,T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D公司作为甲方,林某峰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安置住房认购协议书》,约定林某峰购买位于X号房屋,一居室。一号房屋,三居室。二号房屋,二居室,安置住房共计3套,建筑面积总计270平方米,安置住房总价款1485000元。乙方一次性支付安置住房总价款,乙方应在收到《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腾退所得款之时付清上述安置住房总价款。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表示要求将购房款从本案各方应分得款项中扣除。当日,T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D公司作为甲方,林某峰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安置住房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乙方所购房屋为期房,需自行周转,周转补助费,乙方被安置人口为5人,周转期为自腾退起始月起暂按3年计,共计445500元。一次性期房补助费,乙方所购安置住房3套,其中1套一居室,1套两居室,1套三居室,共计240000元。另查,T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安置办法》,内容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定为9500元/㎡,优惠购房指标为销售建筑面积每人45㎡,优惠认购价格统一为5500元/㎡,安置补助费按被腾退人户内认定的被安置人口计算,宅基地面积不足户内总优惠购房指标的面积差额部分,按5500元/㎡给予补助。被腾退人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日期前交出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被腾退户按80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整治配合奖。对符合前项规定的被腾退人,每被腾退户按5000元标准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每被腾退户按其被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以15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助费。周转补助费按认定的被安置人口以每人优惠购房指标45㎡,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补助费。周转期为自腾退起始月起暂按3年计。一次性期房补助费按居室确定为一居室5.5万元,二居室8万元、三居室10.5万元。搬家补助费:40元/㎡(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空调移机费400元/台;电话移机费235元/部;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端;宽带移机费200元/端。安置住房户型及面积一居室约55㎡,二居室约90㎡,三居室约125㎡。庭审中,林某芬提交《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林某鹏,住所北京市丰台区S号,本人头脑清醒,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老伴已去世。特立此遗嘱,给女儿林某芬正房东侧一间,大约15平米,……。”在该份遗嘱中,立遗嘱人签字为空白,按有手印,年月日为空白。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认为林某鹏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但该份遗嘱为打印件,民法典实施后才有打印遗嘱的形式,之前只有代书遗嘱。上面只有手印,但林某鹏生前是大队干部,会写很多字,只有贾某丽是文盲不会写字,遗嘱也没有时间,无法认定真实性。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辩称对遗嘱不知情,没有意见。林某江称当时对遗嘱不知情,后来才知情,认可该份遗嘱。林某芬申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该份《遗嘱》上的手印是林某鹏所按,打印遗嘱是林某芬拿过来的,遗嘱上的每一句话都给林某鹏解释了,林某鹏神志清楚,一直是林某芬照顾,去世后要把房子留给林某芬。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不认可证人证言,称2017年5月30日有林某鹏的视频,与证人所述精神状态完全不一样。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没有意见。林某江认可证人证言。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提交《遗嘱》,内容为:“林某鹏、贾某丽有院落一处,座落在北京市丰台区S号。其中,有北房伍间,东房贰间,西房贰间,此房房产属于林某鹏所有。林某鹏的三儿子林某峰及三儿媳赵某涛又于1992年在此房基础上进行了翻建。林某鹏、贾某丽自愿将自己的房产无条件赠与儿子林某峰、赵某涛或者林某鹏、贾某丽百年之后,此房产由、儿子、儿媳,林某峰、赵某涛继承,其他子女无权继承。当事人签字:林某鹏、贾某丽,执笔人:杜某某、陈某某,见证人:袁某某、张某斌。2004年4月3日。”林某芬不认可该份《遗嘱》,认为贾某丽在立遗嘱后两个月就去世了,林某鹏在立遗嘱时也写不出如此连贯、漂亮的字。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未听说过遗嘱一事,立遗嘱时也不在现场,也没有听林某鹏说过,不发表意见。林某江认为贾某丽在遗嘱当时已经糊涂了,无行为能力,林某鹏已经百岁,写字不流利了。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申请证人杜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林某鹏三次找其帮忙代书遗嘱,林某鹏的意思是北房、东房都归林某峰,因为林某峰孝顺,老人的日常生活都是林某峰一家负责,林某鹏口述,贾某丽补充,其按老人口述书写,然后林某鹏问贾某丽遗嘱内容行不行,贾某丽说行。林某鹏的名字为本人书写,贾某丽的名字是林某鹏代笔,贾某丽自己按了手因印。林某芬不认可证人证言。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不清楚,不发表意见,林某江不认可证人证言。庭审中,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提交《证明》:“今有我村村民林某鹏现住S号,1962年自筹资金建北房五间属砖木结构,72年在此院自筹资金建东西房各两间(砖木结构),1992年春因原有房屋年久失修,自筹资金,在原院翻盖重建,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两间,属砖木结构,房屋产权无争议。林某鹏自愿将房屋赠与三子林某峰,我村同意办理有关手续。特此证明。”该份证明盖有T村委会及乡政府印章。林某芬、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对该份证据未发表意见,林某江称不认可该份证据。庭审中,林某芬自述其1986年结婚,户口迁入W村,系村民。林某江婚后单独立户,一直在S号院西房居住。其一家已经单独参与本次拆迁。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称1982年搬离S号院,林某超另批有宅基地。关于1992年建房,林某超一家称其并未参与,林某芬称林某峰向其借款6000元,并未偿还。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表示不需要将3人的份额分开。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表示不需要将3人份额分开。各方均认可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现房屋租金为6000元。裁判结果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居住使用,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月的二十日前给付林某芬居住使用的权利折价款750元、给付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居住使用的权利折价款750元,给付林某江居住使用的权利折价款750元;二、驳回林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被腾退的S号宅基地上1974年建有北房五间,东西配方各两间,1992年翻建北房五间。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及居住状况,法院认定东房两间由林某鹏、贾某丽共有,北房四间由林某峰、赵某涛共有。林某芬提交的《遗嘱》中未有林某鹏签字,且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为无效。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提交的《遗嘱》部分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有代书人出庭作证,涉及林某鹏的部分应为有效,贾某丽未签字,涉及贾某丽的部分应为无效,贾某丽的遗产即S号宅基地上东房两间中归贾某丽所有的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赵某涛、林某旭、林某芬之间分割。林某峰、赵某涛、林某鹏、林某旭、周某辉作为本次拆迁的被安置人口,故拆迁所得利益应属5人共同所有。5人各自享有优惠购房指标45㎡,林某鹏未就该部分财产性权利留有遗嘱,其去世后,其享有的此项财产性权利应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鉴于各方当事人不具备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条件,为便宜当事人,法院确定由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居住使用,三人给付其余各方当事人居住使用权利的折价款,折价款的金额法院参考各方确认的房屋租金及减发周转补助费的金额酌情确定。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应归林某鹏、贾某丽、林某峰、赵某涛所有,现林某鹏、贾某丽、林某峰已去世,故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归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赵某涛、林某旭、林某芬共有。综合整治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腾退户发放,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足45㎡的差额部分安置补助费、综合补助费搬家、搬家补助费与宅基地面积相关,归赵某涛、林某旭所有。空调移机费、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宽带移机费归实际使用人所有,与林某芬、孙某英、林某丹、林某芝对该部分费用不享有权利。林某鹏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对应的购房款已经由林某峰支付,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林某芬、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可分得的房屋所有权补偿款尚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故林某芬、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林某江分割腾退所得款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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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法院判决赡养较多子女多分遗产案例
宋某兰与我系姐妹关系。我与二被告系赵某芝与宋某坤之子女。2003年8月1日,母亲赵某芝去世,同年8月9日,我与二被告签署了遗产继承协议1份。协议约定,宋某兰放弃一切财产、房产的继承。我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宋某鹏继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2004年,宋某鹏之妻周某芬以一号房屋属于其个人所有为由将我诉至法院。2004年判决我将一号房屋归还给周某芬,并将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返还给周某芬。我被迫搬离一号房屋。因此,二号房屋是赵某芝唯一的遗产,一直由宋某鹏独占。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宋某鹏辩称:因赵某芝和宋某坤在去世之前一直都是由我照顾的,如果宋某兰放弃继承权,那么,我要求继承二号房屋70%的份额。宋某兰辩称:我不同意宋某文的诉讼请求。第一,遗产继承协议是无效的。遗产前后为不可分割的主体,三方签订协议是基于均认可两套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为和平解决问题,才放弃自己的利益。三方已经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我才决定放弃。根据法院的2004年的民事判决书,一号房屋不属于我父母的财产,该判决导致原告没有取得原继承协议中的份额,导致了遗产协议整体无效,三方均不可以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进行适用。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处分了无处分权的财产,协议应为全部无效。第二,即使继承协议有效,我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认识以及效果的重大误解,故要求放弃之前的意思表示。我对于父母的遗产范围与法院最后认定的财产范围存有异议。我放弃利益却没有避免纠纷,违背了我签署协议的初衷。我请求撤销遗产继承协议及撤销放弃房屋的意思表示。第三,我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查明赵某芝与宋某坤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二女一子,即长女宋某兰、次女宋某文,儿子宋某鹏。宋某坤于1997年死亡,赵某芝于2003年死亡。宋某坤、赵某芝均未在生前留有遗嘱,亦未签署过遗赠抚养协议。此外,宋某文及二被告均明确表示赵某芝的父母已经先于赵某芝死亡,宋某坤的父母也已经先于宋某坤死亡,因为年代久远无法提供赵某芝及宋某坤父母的死亡证明,但当庭表示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现二号房屋登记在赵某芝的名下。2003年8月9日,宋某文与二被告签署了继承协议1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我们姐弟三人经协商,即将父亲宋某坤和母亲赵某芝的遗产继承分配如下:大姐宋某兰放弃一切财产、房产的继承;二姐宋某文继承一号所属房产;弟弟宋某鹏继承二号所属房产;请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一切手续。”庭审中,宋某文与二被告均表示不同意按照该继承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宋某文还称该继承协议客观上也已经无法履行。2004年,案外人周某芬(系宋某鹏之妻),将宋某文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文搬出一号房屋,归还一号房屋及该房屋的产权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一号房屋系宋某鹏与周某芬的夫妻共同财产,而非赵某芝的遗产,并于2004年判决宋某文将一号房屋归还给周某芬,并将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返还给周某芬。该判决生效后,宋某文已经搬离一号房屋。经询问及释明,宋某文及二被告均当庭表示不申请对二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只要求按照份额进行分割。关于二号房屋分割的意见一节,宋某文表示其要求继承二号房屋的50%的份额,宋某鹏表示其要求继承60%的份额,而宋某兰表示其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宋某鹏照顾宋某坤和赵某芝的情况,同意分给宋某鹏50%的份额,其与宋某文各占25%的份额。此外,宋某文当庭称,根据协议的内容,宋某兰的意思表示,是放弃了权利,宋某兰放弃了她的份额。宋某鹏则称,宋某坤和赵某芝一直是与其生活,由其来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特别是赵某芝患有老年痴呆症,一直由其照顾赵某芝的生活起居,并为老人养老送终,其已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宋某兰对宋某鹏一直和赵某芝、宋某坤一同生活,对老人照顾较多的事实予以认可。宋某文对宋某鹏与宋某坤、赵某芝一起生活的情况亦予以认可,但称宋某鹏与赵某芝、宋某坤居住的地点距离近,而且赵某芝和宋某坤自己聘请了保姆照顾。裁判结果一、被继承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文继承,归宋某文所有;二、被继承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被告宋某鹏继承,归宋某鹏所有;三、被继承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十五的份额由被告宋某兰继承,归宋某兰所有;四、驳回原告宋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对二号房屋系赵某芝遗产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向法院提交了二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故依法确认二号房屋系赵某芝的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当事人均确认赵某芝未留有遗嘱或具有遗嘱性质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签订遗赠协议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赵某芝的遗产。关于原告与二被告于2003年8月9日签署的协议效力一节。虽然,原告与二被告在赵某芝死亡后协商签署了遗产分割协议,但该协议中涉及的一号房屋后经人民法院确认不属于赵某芝的遗产,因此事实足以导致原告及宋某兰在签署该协议时的错误认知,进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另,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均当庭表示不同意按照该协议的内容继续履行,故对于二号房屋的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进行分割。关于庭审中,宋某兰称虽然其与赵某芝不居住在同一个城市,且不能经常看望赵某芝,但这是因为地域限制,而且会每月给赵某芝汇款,直到赵某芝死亡前的1、2年。宋某鹏对此予以认可,宋某文对此表示不知情。宋某兰及宋某鹏均未就该事实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宋某兰的该项主张无法予以采信。关于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节。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及二被告均确认宋某鹏与赵某芝共同生活,照顾赵某芝的生活起居,并养老送终,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另,原告也偶尔会去看望并照看赵某芝。因为宋某兰与赵某芝不在同一城市生活,故不方便照看和看望赵某芝。因此可以确认宋某鹏对赵某芝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对于原告及宋某兰应当分得的份额,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全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被继承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三十五的份额由原告宋某文继承,归宋某文所有;二、被继承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由被告宋某鹏继承,归宋某鹏所有;三、被继承人赵某芝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的百分之十五的份额由被告宋某兰继承,归宋某兰所有;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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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多长时间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试用期写辞职报告怎么写试用期写辞职报告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情况;当事人申请辞职的原因;希望单位负责人予以批准的意思表示;以及当事人的签名和日期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试用期内辞职不给工资怎么办试用期内辞职不给工资员工可以找公司进行协商,请求按期支付。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公司支付;也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工资的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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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中,合规律师能为你提供哪些帮助?
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体系。同时,在从事本项业务的过程中,还应进行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测试,并提请公司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收。02进行合规调查合规调查,指公司内部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时,公司委托外部律师提供调查、处理的法律服务,以达到惩戒相关人员、纠正违规行为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法律服务不同,律师开展合规调查法律服务时,应当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同时注意避免利益冲突。03进行合规评价合规评价,指律师对企业的合规状况进行合规性评价的服务。合规评价业务最终出具的法律文件即《合规评价报告》,内容包括:参照对应的合规标准(如针对合规管理体系,评价标准是《合规管理体系指南》;针对特定的专项合规项目,评价标准是具体的合规规则、法律法规),对企业合规管理的现状描述,列出的合规风险,评价可能导致的后果、建议采取的整改措施等。04进行合规培训合规培训,指律师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合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律师可以提供合规培训的一般课程供企业选择,也可根据企业合规管理的需要,设置定制化培训课程。合规培训的一般课程包括:合规理念导人培训,合规法律法规串讲,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合规管理文件解读,合规要素的讲解等。定制化培训课程则可以通过了解企业目前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其需求进行设置,或者针对社会上发生的、企业自身遭遇的某些重大合规事项进行设置。05合作商合规管理商业合作伙伴管理,指律师根据企业的合规政策,为规范、促使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合规经营,而开展的法律服务。商业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含产品和服务提供商)、销售商、代理商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招投标咨询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在全球合规环境下,商业合作伙伴作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延伸,其违规行为往往会波及公司自身。公司故意利用商业合作伙伴实施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疏于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往往需承担管理责任和商业信誉损失。因此,规模较大的公司或者在产业链中具有影响力的公司,往往会将自身的合规政策延伸到商业合作伙伴的管理中。06担任合规顾问合规顾问,指律师参照法律顾问模式,为客户提供与合规相关的专项或者常年顾问服务。合规顾问法律服务分为合规常年顾问法律服务和合规专项顾问法律服务。合规常年顾问法律服务的内容是在服务期限内,为客户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培训,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等。合规专项顾问法律服务的内容是针对客户的商业模式、特定业务、特定项目,提供合规咨询、培训服务,出具合规法律意见书等。07合规监管与整改合规监管与整改,是在企业涉及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摒弃以往偏重制裁的思维,采用制裁与合规营救并重的理念,通过设置独立第三方监管人,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合规监管与整改,主要存在于合规不起诉的情形中。根据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方监管人(在该意见中被称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主体定位为“调查、评估、监督、考察”。因此,无论是第三方监管人还是第三方监管组织,都担负着调查企业涉案动因、评估企业合规风险、监督企业合规整改,以及考察企业整改成效的职责。对于那些涉嫌犯罪而又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具备合规整改可行性的企业,检察机关可责令其进行合规调查、引导其提出合规申请并作出合规承诺、责令其提交合规计划。对于符合合规监管条件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将其纳入合规监管程序当中,设置合规考察期,责令其委托独立的合规监管人,由合规监管人提交合规考察报告。在考察期结束前,检察机关可根据合规监管人的合规考察报告与相关处理建议,对涉案企业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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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采购环节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疗行业确保采购合规:一、建立明确的采购政策和流程:确保医疗机构拥有明确的采购政策和流程,明确规定采购的标准、程序和责任。二、制定合规性标准:确保采购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三、实施供应商审查机制: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避免与不良供应商合作。四、建立竞争性采购环境:鼓励竞争性投标,确保公平竞争,获取最优惠的采购条件。五、签订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责任、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日期等重要条款,避免纠纷和风险。六、监督和审计:建立采购监督机制,定期审计采购活动,确保合规性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七、员工培训:对从事采购活动的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避免违规行为发生。八、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采购活动中的潜在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九、透明度和记录:保持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便于审计和监督。医疗行业作为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业,采购合规性尤为重要,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患者和机构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和遵守严格的采购合规制度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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