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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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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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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

  案例A中介公司促成业主杨先生与买方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40万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向银行申请贷款额28万元。后经A中介公司推荐,买卖双方委托了B按揭公司办理有关抵押贷款及产权过户手续,应B公司要求杨先生把房地产权证原件留在该公司。

  

  一段时间后,由于一直没收到银行发放的28万元楼款,杨先生打电话问A公司。A公司回复称银行早已将该物业抵押贷款发放给李先生,公司对杨先生尚未收齐楼款一事并不知情。得知上述情况后,杨先生当即到B公司讨说法,B公司称该司严格按照与杨先生签订的协议及杨先生出具的经公证的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和业务,委托书写明“委托人杨先生不可撤销地委托李先生向B公司领取上述款项(所申请到的拟交易物业的抵押贷款),并且要承认并承担委托事项所相应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此时杨先生才发现《委托书》中有这样的条款,由于自己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未仔细核实相关条款的约定,导致李先生有机可乘。

  经长时间的努力,杨先生向李先生追回11万元楼款,剩余的17万李先生表示无力偿还。于是杨先生要求A中介公司和B公司负责赔偿。但A中介公司称,公司已按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促成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按揭及交易过户手续则B公司负责办理,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表示其是按与杨先生签订的协议及委托书履行义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杨先生应向李先生追究责任。

  分析:

  本案例中业主杨先生不能收回已出售物业楼款是由于他签署了同意李先生领取贷款款项《委托书》。对此,杨先生应通过司法途径向李先生追讨剩余楼款及相关赔偿。

  业主委托他人代为出售出租物业或代收楼款时,一定要防范受委托人可能利用委托书从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损害自己权益的风险。建议:一是委托书中要列明、列清委托事项及权限;二是如果委托事项可在短期内完成的,建议将委托期限(如一个月、二个月)明确写入委托书。三是建议业主尽可能不要签署委托他人代收楼款的委托书,确实无法亲自收款的,建议在委托书中写下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要求通过银行将款项划入该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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