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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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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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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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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遗产需要继承债务吗
实际价值,
继承
人若是出于自愿帮助偿还的,则不在这一限制之内。此外,假如
继承
人选择放弃对遗产的
继承
权,那么他们便无需对被
继承
人依法应该负担的税费及债务负起偿还的责任。一、子女
继承
遗产需要
继承
债务吗在
继承
人享有资产传承权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负债的
继承
义务。这意味着,
继承
人必须先将被
继承
人所欠下的所有债务全部还清后,才有可能对剩余的财产进行合法的
继承
分配。若
继承
人在接手遗产时面临债务问题,应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被
继承
人所拖欠的国家税款和债务,且此项偿还工作的限额应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如果债权人愿意接受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还款,或
继承
人都明确表示愿意偿还超出范围的债务,则不受到上述规定的约束。如果
继承
人选择放弃遗产
继承
,那么他们就无须承担被
继承
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相关债务的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
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二、女婿能
继承
女方父母的遗产吗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女婿无权直接
继承
岳父岳母的遗产权益。在以下特定的情境之下,女婿有权取得遗产的
继承
权:首先,如果岳父母亲自写下遗嘱,明确表示将部分财产指定由女婿来
继承
。若女婿在岳父岳母离世后,对他们尽到了主要的赡养待遇和责任,从而被认定为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
继承
法规定中的第一顺位
继承
人,有权
继承
遗产。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
继承
的第一顺位
继承
人包括原配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等家庭成员。
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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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等。一、单方
离婚
的条件是什么1、单方
离婚
需要诉讼
离婚
,需满足: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
离婚
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等。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
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
诉讼。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
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
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
离婚
诉讼的,应当准予
离婚
。二、起诉
离婚
一般需要多长时间1、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
离婚
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
离婚
判决不准
离婚
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
离婚
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2、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3、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
离婚
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
离婚
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
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4、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
离婚
,或者促使双方达成
离婚
协议。诉讼
离婚
是一种法律制度,指夫妻双方就是否
离婚
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
离婚
制度。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咨询专业律师。
张丽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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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转发文章“吃瓜”引争议,法院判侵权,如何处理?
品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载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可以随意使用。殊不知,转载文章蹭热度、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随意使用他人作品······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哦~案例回顾北京某公司设立了一个名为“X地生活”(化名)的公众号,并在公众号推送一些本地新闻。某日,此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热度较高的漫画式文章,内含一组漫画合集和文字分析,文章转载后,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和阅读。几个月后,北京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材料,上述漫画式文章的作者以该公司未经其允许转载文章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北京某公司辩称,该文章是从另一个公众号转载来的,而那个公众号并没有声明禁止转载,其亦未通过转载该文章获得经济利益,也没有给该文章作者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律师解读本案中,北京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在没有得到文章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公众号上转载了他人的原创作品,且未标明作者和出处,亦未支付报酬,即使他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他也有可能通过该转载行为增加粉丝或阅读量,从而提升公司知名度、广告收入等间接商业利益,其行为仍系侵犯文章作者的着作权。最终,法院判令北京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文章作者经济损失。律师提醒实际上,即使在转载时注明了作者和来源,并作出了免责声明,如标明“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且被转载的文章也并未标明“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行为人转载相关文章的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权。网络上搜索出的图片,尤其是免费图片,很多来源不明,即使没有声明,也不代表该图片不受版权保护,不能随意使用。最后提醒大家,对于别人的创作作品,不能一味享受“拿来主义”的便利,还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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