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拆迁安置律师

忻州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忻州律师-王敏杰律师
服务 196人好评 80
擅长: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优质解答律师
忻州律师-侯玉萍律师
服务 203人好评 16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格尊严,继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经验丰富
忻州律师-郭建文律师
服务 1442人好评 103
擅长: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口碑良好 经验丰富
忻州拆迁安置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忻州改造房屋该如何计算补偿
具体要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
忻州改造房屋可以怎么算补偿
房子补偿标准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忻州修建房子可以如何给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忻州修建房子该怎么样计算补偿
第一:是对房屋本身价值要有一个补偿,根据建筑结构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不一样。 第二:是对房屋装修的补偿,这个根据装修成本和使用年限进行评估。 第三:是对房屋的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表、水井等等进行评估补偿。 第四:是对院落空地按照土地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第五:是对房屋周边的花草树木进行评估补偿。 第六:就是一些地方制定的按时签约的奖金等。法律依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忻州修建房子如何给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忻州修建房子怎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 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房子本身的补偿。 2.装饰装潢补偿,也就是室内外装修补偿、像吊顶、地板、包门窗、墙纸、涂料、墙砖、吊灯、洗手池、马桶、灶台等等。 3.附属物补偿,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花坛、铝合金等等。 4.搬家费。 5.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奖。 7.院内土地补偿。 8.院外小菜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改造房屋该怎样计算补偿
安徽改造房屋该怎样计算补偿
拆迁谁签名就是谁的吗?
拆迁谁签名就是谁的吗
我家旁边有个公厕,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拆除?
你好,我家旁边有个公厕,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拆除?
由于拆迁房屋没有拆除,供电局不给电怎么办?
由于拆迁房屋没有拆除,想搬回去住,供电局不给电怎么办?
扩公路距离房子近了可要求征拆吗
扩公路距离房子近了可要求征拆吗
安徽改造房屋怎样给补偿
安徽改造房屋怎样给补偿
为您推荐忻州拆迁安置律师
忻州律师-王敏杰律师
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忻州律师-王敏杰律师
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忻州律师-郭建文律师
刑事案件,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忻州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同居十几年,没领证的“老伴”有权主张继承份额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2006年初,时年51岁的张老汉与前妻离婚,儿子张立(化名)已经成年。2008年3月开始,张老汉与刘老太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张老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刘老太一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仅张老汉一人。2010年初,张老汉患上尿毒症,生活、看病等皆由刘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老太签字。2021年初,张老汉因病去世。刘老太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老汉共同生活的房屋内。2021年5月,张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立陈述张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立名下。2023年初,张立以所有权人身份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刘老太搬离该房屋。法庭上,刘老太辩称,该房屋是其与张老汉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认为,张老汉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生活,自己对张老汉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老太与张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张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当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张立对张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刘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张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因刘老太除案涉房屋外并无其他住房,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故张立主张排除妨害、要求刘老太搬离的诉求,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难以支持。■律师说法■“同居关系虽然有别于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双方均无配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非婚同居关系,若当事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协作甚至生儿育女,只是碍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在实质上与事实婚姻状态无异。”对于这种非婚同居关系,以及由同居生活产生的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非婚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关系毕竟不同于婚姻关系,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该案中,案涉房屋在刘老太与张老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故刘老太作为共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共有份额。虽然张老汉生前未就该房屋留有相关遗嘱,但鉴于其生前与刘老太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十余年,尤其是在患病期间一直由刘老太照顾,而刘老太除此以外并无其他住所,故刘老太理应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这亦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所在。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关于同居析产纠纷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忻州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执行异议案:对于债权清偿顺位,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基本案情:2020年6月A公司因典当纠纷将被告李某某等诉至B人民法院(以下简称B法院)。同月B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及息费655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费率1.5%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被告烟台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李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孙某某。2022年3月2日,B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张某某、烟台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案款执行到法院账户。对于清偿顺序,各方发生了争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应按照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与A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户在归还完毕典当行全部典当本息和综合费用前,归还款项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B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本案被执行人清偿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典当费用和利息;(二)本金;(三)迟延履行利息。裁定后各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执行款不足额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等按照何种顺序清偿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下履行债务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约定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案款的清偿顺位为:(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二)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履行利息。
忻州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基本案情张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归还借款950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某某、赵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10日,孙某某向张某某借款950,000元,立有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期内利息及违约责任,赵某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2019年3月10日,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完成出借款交付。借款到期后,孙某某、赵某某至起诉时没有还款A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孙某某、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违约金80000元;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赵某某对孙某某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孙某某并未侵犯赵某某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赵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张某某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以共债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均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孙某某、赵某某共同偿还。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忻州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人看过
赵江涛律师
【以案普法】协议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怎么办?法院判了!
女方拒不履行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这起婚后财产纠纷案怎么判决?基本案情原告赵某(化名)与被告陈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结婚数年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两人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约定:一是小孩由男方抚养,所有费用男方自愿承担,女方有探视权;二是车子、房子全归男方所有,一方个人对外债务自行偿还,余下的房贷由男方继续按揭。由于房产还在两人名下,赵某多次催促陈香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陈某却一直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赵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予以遵守、全面履行。涉案房屋所有权经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确认,且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变更手续系其附随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将所有权人为赵某与陈某两个人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法官说法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后,除非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申请撤销的外,应当全面履行。本案中,赵某与陈某自愿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还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因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赵某个人所有,但只有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协助赵某办理变更登记就是陈某的应履义务。现实生活中,冲动型离婚一定程度存在,为了离婚一方可以不顾一切,甚至“净身出户”,这就导致了离婚之后存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反悔的情形,进而不情愿,甚至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在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即便一方反悔,协议也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应当全面履行。法官提醒,离婚协议需反复斟酌后再签订,否则离婚后容易再起纠纷,使双方已经平静、有序的生活再起风浪。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忻州律师-赵鹿娟律师赵鹿娟律师
人看过
赵鹿娟律师
收受货款但不交货应承担什么责任?
,合同约定,管理公司向食品公司订购10柜牛肉产品,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运送到天津港,由管理公司自提,到货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起至7月15日止。合同签订后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食品公司支付了30%合同总价款。2020年6月17日食品公司通知管理公司,有2柜货物即将到港,要求管理公司于6月10日前支付该2柜货物70%尾款175770美元及相应关税人民币306542.88元。2020年6月19日,管理公司及时将该2柜货物70%尾款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2020年6月29日,食品公司告知管理公司,该2柜货物即将于6月底到港,指示管理公司向其指定账户支付关税及清关费用合计人民币415220元。2020年7月16日,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食品公司支付了上述资金。2020年7月27日,管理公司又按照食品公司指示将第三柜货款614650元支付到食品公司账户中。之后双方协商解除,8月21日管理公司微信发送给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迄今为止,管理公司在支付了大量货款的情况下尚未收到食品公司货物,给管理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又因食品公司是一人公司,贾某琴是公司股东,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贾某琴应对食品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管理公司提出诉求,主张解除《销售合同》,食品公司向管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代扣关税、清关费用及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贾某琴对食品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食品公司、贾某琴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称,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解除,管理公司赔偿食品公司相应损失。【裁判观点】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如食品公司逾期超过10天仍无法向管理公司交货,管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食品公司的履行情况,管理公司依约具备了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的条件。鉴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形成权,系单方法律行为,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产生解除合同关系的法律效力,故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过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的方式行使。但是,管理公司经办人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微信向食品公司姚某扬发送了《合同解除协议》并征求其意见,属采用协商解除的方式向食品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而食品公司并未对该解除合同要约表示承诺,双方并未达成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的协议。但庭审中经本院询问管理公司明确表示请求法院确认其于2020年8月21日发出的《合同解除协议》系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双方的销售合同应当自食品公司当日收到该所谓通知时解除,而非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对此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食品公司已经事实上将涉案货物转卖给他人,无法履行交付约定10柜牛肉货物的合同义务,且该公司亦反诉主张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事实上不能履行涉案销售合同。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故本院对食品公司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2月23日解除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系食品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仍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返还预付货款及清关费用和税费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贾某琴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一.管理公司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二.食品公司向管理公司返还货款、代扣关税及清关费用,并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三.贾某琴对食品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忻州律师-陆培源律师陆培源律师
人看过
陆培源律师
购买的宠物携带传染性疾病 买家可以要求退货退款 【基本案情】
某商量买猫事宜,并商定猫价格为5500元,后双方交换微信。2021年3月13日王某韩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元定金,2021年3月21日中午陈某将猫交付给王某韩,同日12时25分王某韩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5000元合同尾款。2021年3月21日王某韩称接到猫后就将它带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交电子病历。该电子病历显示猫品种英国短毛猫,年龄1岁,被诊断为猫携带披衣菌、患有衣原体病,建议与其他健康动物分开饲养;该病有最快2-5天潜伏期。2021年3月29日宠物医院出具发票,显示医疗服务宠物医疗费1988元,打折后实付1875.47元。陈某不认可电子病历,称其出卖的猫是健康的,即使猫得病,也不知猫患病的原因,称其出卖的猫仅有7个月,没有1岁,称王某韩带去看病的猫不是其出卖的猫。陈某在本案中对涉案猫是否患有猫衣原体病进行检查,陈某答不申请。双方对于涉案猫的质量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裁判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幼猫,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虽未明确约定标的物质量,但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应提供符合健康标准的猫。现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猫患有传染病不符合质量标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车记录、电子病历等证据,被告否认其交付的猫患有疾病且认为原告送检的猫并非其交付的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提出电子病历显示猫年龄为1岁,故原告送检的猫并非被告出售的猫,在本院询问被告对涉案猫是否患有猫衣原体病进行检查时其表示不申请,故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交付的猫患有传染病,原告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承担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损失的相应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猫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猫看病的费用,被告应一并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后被告接走猫,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使用的宠物用品(猫砂盆)等消耗费500元,但其并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参照宠物医院宠物住院护理标准对其进行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一.解除王某韩与陈某之间的宠物买卖合同;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王某韩购猫款5500元;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出售给王某韩的一只英国短毛猫接走;四.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某韩为猫看病费用1875.47元;五.驳回王某韩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忻州律师-陆培源律师陆培源律师
人看过
陆培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