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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拆迁可以如何给安置费
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安置房补偿还是赔偿金补偿等,不同的补偿有不同的程序。
宜春改造房屋怎样计算补偿
法律分析: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宜春拆迁可以怎么给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不固定,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涉及到市场价格、政策等诸多因素。当然,最好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以免引起赔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房的计算依据也不同。 有的是按住房面积计算的,有的是按人口计算的,有的是按户口计算的,有的是面积加人头或面积加户口的组合。因此,补偿问题主要取决于拆迁项目制定的具体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宜春拆迁该怎样算赔偿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不固定,也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涉及到市场价格、政策等诸多因素。当然,最好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以免引起赔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农村拆迁补偿安置房的计算依据也不同。 有的是按住房面积计算的,有的是按人口计算的,有的是按户口计算的,有的是面积加人头或面积加户口的组合。因此,补偿问题主要取决于拆迁项目制定的具体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宜春改造房屋该怎么计算赔偿
法律分析: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权免费咨询通道。 3、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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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拆国家有补助吗?
请问农村危房拆国家有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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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车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可以缓刑吗?
叶律师介入辩护。律师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梁某刑拘30天后走出看守所,随后,律师从犯罪地位、涉案金额等方面积极辩护争取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梁某宣告缓刑。案情简介2023年9月9日至10日,梁某等人在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组织六名卡农提供银行卡取现,再转存至指定银行账户,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2023年9月15日,梁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争议焦点1.梁某犯罪地位的认定2.梁某涉案金额的认定3.梁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意见一、梁某依法可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第一,梁某并非是犯意提起者以及犯罪行为的组织者,是招募而来的下层执行者,只是听从指示,协助存取现金,起次要、辅助作用。第二,梁某与资金端没有直接联系,无权决定人员分工,对其他同案人员也不存在任何管理行为,不以资金流水计算提成,个人没有非法获利,犯罪地位较低。二、梁某系从犯,涉案金额应当为其参与协助转移的犯罪资金虽然本案团伙协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20余万元,但是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被告人梁某协助取现、转存的犯罪资金只有10万余元,刚刚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三、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第一,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认定为坦白,其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梁某在开庭前退赔1.1万元,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三,梁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受他人招募提供帮助,其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保证不会再犯,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处理结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宜春律师-叶斌律师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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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一)
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金今辉,e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xx,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e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跃波,e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x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俊巍,e哲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崔x,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溪,e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xx,男,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进学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辩护人代晓薇、李芃良,e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x,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公园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被告人冯x,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e省延吉市北山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看守所。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新检刑诉〔202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xx、朱xx、韩xx、崔x、赵xx、李xx、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韩xx及其辩护人、公xx及其辩护人、崔x及其辩护人、李xx、赵xx及其辩护人、冯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5月4日至5月19日,被害人刘xx因在网上QQ群中被诱导进入虚假APP平台进行炒股,被骗损失人民币1200余万元。2023年5月,被告人朱xx在泰国旅游时遇到雒xx(在逃),雒xx指使朱xx回国后联系买卖U币(全称:USTD泰达币)的人及办理银行卡,由雒xx把钱转入银行卡购买U币后,以U币的形式把钱转给雒xx,并在当日U币交易平台价格基础上加价人民币0.15元。被告人朱xx回国后,为从中赚取差价,在明知雒xx转账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公xx为雒xx取现进行U币交易。被告人公xx为从中赚取买卖U币差价款,以共同炒卖U币名义找到被告人韩xx,让其接收对方转账提现。被告人韩xx找被告人崔x找人办理银行卡进行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崔x找被告人赵xx具体办理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赵xx找到刘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冯x,被告人李xx经被告人冯x介绍给被告人赵xx,由冯x、李xx、刘x在延吉市办理各自名下的银行卡。2023年5月9日至5月15日,被告人朱xx根据雒xx的指示所到账银行卡的时间及金额让被告人公xx进行取现,将被告人冯x、李xx、刘x提取的现金交给被告人韩xx或被告人公xx弟弟公某某,后由被告人公xx将现金存到“U币商”提供的平台账户进行交易,再以U币方式存到“xx中”。此间,上述被告人在延吉市银行取现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x于2023年5月13日从其名下延吉市a农商银行卡提取现金一笔人民币30万元,该款为被害人刘xx炒股被骗通过网银分4笔转入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共计人民币173万元,从该账号分四笔转入二级卡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s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由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向三级卡向被告人李xxa农商银行卡账户转入的钱款。上述通过提现炒卖U币,被告人朱xx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公xx获利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韩xx获利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崔x获利人民币9100元,被告人赵xx获利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冯x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xx从中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冯x被捕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xx到案,被告人朱xx、韩xx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朱xx、韩xx、公xx、崔x、李xx、赵xx、冯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刘xx的陈述;3、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xx、韩xx、公xx、崔x、李xx、赵xx、冯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现转移,且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朱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量刑建议过高。依据起诉书及在卷材料认定的事实,本案开始实施犯罪的时间为2023年5月9日,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朱xx的上线雒xx转给本案被告人李xx银行账户30万元系受害人刘xx被诈骗数额,本案仅一名受害人刘xx,其他358万元是否属于诈骗所得没有查实,朱xx获利为15000元,但该获利中未扣除358万元部分,朱xx实际获利要低于起诉书认定数额,即本案犯罪时间短、被告人均为初次触犯本罪,获利较小,社会影响不大。二、朱xx等人的掩饰、隐瞒行为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大的危害后果会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产无法挽回。而本案被告人使用接收雒xx的银行账户均为实名注册,即便分散为几名被告人分别接收,但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走向十分明确,根本无法达到掩饰、隐瞒的目的,即无法妨碍到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公安机关可另案侦查并及时将雒xx引渡回国依法查处,本案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可能被追回。三、本案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朱xx属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阶段即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能力退赃,始终愿意向受害人赔偿。且被告人韩xx和公xx到案后已向被害人刘xx退赔30万元。另外358万元虽未查明是否为雒xx诈骗所得,但也可能系雒xx从其他国家诈骗、赌博或其他所得,也可能在泰国属合法收入但国内认定为非法收入,故即便对朱xx免于刑事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公xx辩称:1、朱xx没有和我说过买U币的钱是那儿来的,他说是跟朋友一起炒合约就是玩杠杆,像炒股票一样,我说我只收现金,我两是现实中朋友、他有自己的生意,我相信朱xx不会知法犯法。2、我知道买卖数字货币是不受国家保护的,当时没想到炒U币的行为与相关犯罪有关。我一直做矿机、数字货币这个领域,需要港版苹果手机ID通过某APP平台去购买,购买U币必须现金,因为线上购买的审核、绑定银行卡等程序非常严格。3、我没有以共同炒卖U币的名义去找韩xx、让他接收转账取现,没有让他找崔x等人办理银行卡进行取现。是韩xx看到我发的朋友圈后联系我咨询炒币的事,见面后我将朱xx的事告诉韩xx,他表示可以一起合作,我只收现金他可以接受转账。4、我没有指使说必须要取现,因为数字货币行业全部只接受现金,我当时跟朱xx、韩xx说的很清楚,韩xx做过这个领域他了解,要找我买数字货币就必须得给我现金,而不是说取现转移赃款。5、我拿炒币当一个正经的生意来做,我自己投了好几百万,就像上期货市场去扫货前期先去购买,第二天对方告诉我买多少,我就按对方给的数字货币钱包地址购买。每一个U币我会加点钱、我就能挣这个差价。而不是说我炒币明知故犯,不可能为了赚几千块钱而知法犯法、为诈骗团伙服务。6、退赃30万中有22万是我家属上缴的。被告人公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公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不大,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三、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深刻。四、被告人公xx家属已积极退赔赃款22万元。被告人韩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韩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韩xx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在交易前多次询问公xx钱款来源,对于本案涉案钱款属于赃款的事实主观上并不明知,也不希望不追求这样的结果发生,仅是存在侥幸心理,没有进一步审核钱款来源。二、被告人韩xx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韩xx与公xx上交了全部赃款,且愿意缴纳罚金。四、被告人韩xx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仅仅低于公xx的量刑六个月。被告人崔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崔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崔x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韩xx的指示找人办卡,并根据韩xx指示去银行取现后交给韩xx,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崔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崔x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四、被告人崔x愿意返还违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悔罪态度真诚,没有再犯罪的风险。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xx辩护人的意见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存疑,赵xx的罪名应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害人刘xx被网络诈骗的钱没有直接转入冯x和李xx的银行卡,李xx和冯x的银行卡均是三级卡或四级卡,且赵xx上家崔x也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不是被害人直接将诈骗款项转入账户,所以不能直接定性为被告人明知是诈骗款项而帮助转移。赵xx明知银行卡用于他人流水跑分的行为,符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构成要件,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二、被告人赵xx受崔x的指派取现,并由崔x发放报酬,其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属于从犯。三、被告人赵xx具有坦白情节。四、被告人赵xx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五、被告人赵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冯x、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朱xx在泰国旅游时遇到雒xx(境外),雒xx告诉朱xx回国后可寻找买卖U币的人并办理多张银行卡,通过雒xx向银行卡转账的人民币去购买U币,再将U币转给雒xx的形式转移资金,朱xx可从中获利当日U币平台交易价格每个U币加价人民币0.15元。被告人朱xx在明知雒xx购买U币转帐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从中获利找到被告人公xx为对方接收转账并进行U币交易。被告人公xx为从中赚取买卖U币差价,以共同炒卖“U币”名义找到被告人韩xx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韩xx找到被告人崔x找人办理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被告人崔x找来被告人赵xx办理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赵xx找来刘x及被告人冯x,又经冯x找来被告人李xx,由刘x、冯x、李xx三人具体办理银行卡并取现,并将办理的银行卡相关信息逐级告知雒xx。2023年5月9日至5月15日,朱xx将雒xx告知的到账银行卡及金额信息传达给公xx,公xx传达至韩xx,后逐级传达至崔x、赵xx,由冯x、李xx、刘x对各自办理的银行卡取现后通过赵xx、崔x转交给韩xx或公xx的弟弟公某某,由公xx将所提取的现金存到U商提供的账户上用于购买U币,再将购买的U币存到雒xxxx中。此间,上述被告人在延吉市各银行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388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x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其名下a农商银行卡在e省延吉市a农商支行提取现金一笔人民币30万元,该款为电信网络被害人刘xx被电信网络诈骗通过网银分4笔转入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共计人民币173万元,从该账号分四笔转入二级卡青岛xx富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农村s银行账号共计人民币83万元,后由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向三级卡被告人李xx名下a农商银行卡账户转入钱款。上述通过取现买卖“U币”,被告人朱xx获利人民币15000元,公xx获利人民币4300元,韩xx获利人民币16000元,崔x获利人民币9100元,赵xx获利人民币1400元,冯x获利人民币1500元,李xx获利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返还被害人刘xx。被告人朱xx、韩xx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立案手续、抓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公xx、崔x、赵xx、李xx、冯x于2023年5月23日在延吉市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2023年6月5日被告人韩xx来到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万顺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朱xx2023年6月7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列为网上逃犯,2023年7月3日主动到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万顺派出所投案自首。2、强制措施手续,证实被告人公xx、崔x、赵xx、冯x、李xx于2023年5月23日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被告人朱xx于202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韩xx于2023年9月14日被逮捕。3、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朱xx、公xx、崔x、赵xx、冯x、李xx、韩xx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朱xx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e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韩xx、公xx、崔x、李xx、冯x、赵xx、公xx等人相互辨认、指证情况。5、扣押材料、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韩xx持有100面值人民币现金叁仟张,共计30万元发还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6、李xx证据材料,证实李xx办卡、取现过程及取现现场监控截图。7、刘xx银行流水,证实电信诈骗受害人刘xx被电信诈骗损失情况。8、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李xx名下c银行卡、a农商银行卡,被告人冯x名下e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b银行卡、a农商银行卡,刘x名下e银行卡、某某银行卡、c银行卡、b银行卡;上述银行卡涉案资金往来情况。深圳市xx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xx投资有限公司涉案资金往来情况。9、图片、情况说明,证实雒xx护照信息,朱xx投案前将自己的手机扔掉,无法找到手机位置,故无法进一步取证。10、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冯x主动供述其表哥被告人赵xx住址,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有立功表现;刘xx用自己及朋友的5张银行卡向11张银行卡转账,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侦查,除李xx外,其余10张涉案卡均未找到被害人;根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侦查本案查证的提现总金额388万元,其中30万系刘xx被诈骗钱款,其余358万未发现有其他被害人涉案钱款;雒xx经网安部门对其定位,发现该人在境外活动,无法进行网上追逃;通过调查发现公xx手机用于日常生活使用,并无买卖U币流程、资金流向及相关转账记录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2023年5月3日崔x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帮办张银行卡,他和别人一起买卖虚拟货币。我问他交易虚拟货币是不是类似“跑分”这种给电信诈骗团伙跑分洗钱,崔x说不是,只需要把转入银行卡里的钱取出来再交给他,他就给我报酬一次300元。我看到过反诈宣传,知道这种行为是跑分洗钱,因为我信任他并且每次取钱后还能挣钱就同意了。5月4日-5日,我在龙井市的中国b银行、中国c银行、d银行共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然后把三张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交给了崔x。5月8日崔x打电话说有笔钱转入我的中国b银行卡,已经预约完了让我直接去窗口取就行。然后我把钱取出来给崔x了。与之前同样方式于5月9日在d银行取出30万、5月10日在中国c银行取出30万、5月11日在e银行取出28万交给了崔x。5月11日下午崔x打电话让我去帮李xx取一笔钱,过了一会赵xx、冯x来接我去中国c银行取了30万。5月13日崔x打电话说中国b银行卡转入了一笔钱,因为当天是周六预约不了,崔x让赵xx开车拉着我分别去延吉市的五个中国b银行网点取了4次5万元、1次10万元,共30万元按照崔x指示交给他一名开黑色迈腾车的人,同行的李xx在a农村s银行取出30万元也交给他了。5月15日,崔x打电话说有一笔钱转入我的中国b银行卡里,叫赵xx来接我去取钱已经预约好,取出30万元后我交给赵xx了。我一共办理了4张银行卡,这4张银行卡都有流水进账。我一共取出了7次钱,有6次是取出我自己名下银行卡里的钱一共178万元,还有一次是拿着李xx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取出30万元。3、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证实2023年4月底我哥公xx说咱俩一起干数字货币U币给分利润,我就同意了,他教我操作先在某购物软件上买一个韩国苹果ID,在手机上登录这个ID后在应用商店搜索xxAPP和某APP并下载、注册帐号,我在某APP上加了公xx好友,公xx把U商某APP帐号推给我,我添加U商好友并说我是公xx的弟弟。数字货币买卖公xx就跟我说可以挣差价,具体怎么挣没说。这些软件在国内是违法的不让下载。我给U商转钱,U商就先把U币转给我的xxAPP,然后我通过xx转给买家。4月27日左右公xx给我崔x电话,让我找他去取钱,崔x给了我30万现金,然后公xx让我联系U商,U商在某APP里给我发“中国某某银行,622****1254,30万,现金存取”这种类似的信息,我就照U商给我的信息去银行存钱,每一次他发的信息包括银行、银行卡号、存钱数量都不固定,存取方式分为现金存取和转账两种,现金存取我就直接在柜台将取来的现金存到U商提供的卡号里,转账的话我就把现金先存到我的c银行卡然后再转给U商提供的银行卡。我亲自去外面取钱大多是崔x给我的,有几次是我不认识的但都是通过崔x找到我的,我从公司走都是公xx给我。联系我的U商只有一个人账户名是俄罗斯U商。我以这种方式从4月27日左右一直干到5月17日左右,每天我都去取,每天至少取六笔钱最多八笔,一笔30万元,我取一次钱就直接去银行将钱存入U商提供的账户或者我的账户,然后U商通过xxAPP把U币转到我的xxAPP账户下,我再用我的xxAPP给朱xx,也是公xx把朱xx的某APP账号推给我的,我每次给他转完U币就发信息告诉他一声,每次我买的U币都转给朱xx了。xxAPP每次转U币都需要一个多位数字字母组合的地址,每次都需要双方确认,我都是和U商、朱xx先确认地址后再转的U币。(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朱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2月15日左右,我去泰国旅游见到雒xx,雒xx说他有许多钱都是干净的、绝对没有问题,让我回国找找能买卖U币的、找几个银行卡,他把这些钱转到卡里,然后用这些钱买U币后再以U币的形式把钱转给他。我当时就怀疑雒xx这些钱是诈骗得来的,要是干净的钱为什么要让我找人转成U币的形式,但他承诺通过我每购买一个U币,给我当日xx平台U币基础价格上加0.15元人民币。我就有干这个挣点钱的想法。雒xx拿我手机下载一个APP俗称“冷钱包”,告诉我回国后找到买卖U币的人,我的利润就会以U币的形式打到我的“冷钱包”里。U币是一种数字货币,xx平台是交易数字货币的平台需要翻墙登录国外网站才能进入,平台上有当日U币等数字货币的价格。“冷钱包”是一个可以接受数字货币的支付工具也叫xx,需要翻墙下载。我回国后雒xx在2023年4月25日左右发微信问我是否找到买卖U币的人,并说钱肯定是干净的,我抱着想挣钱的饶幸心理找到公xx,通过微信语音问他能否买“币”、什么价格,公xx说可以买,价格为当日xx平台U币基础价格上加0.05元人民币。第二天我去找公xx,公xx说他没有本钱但有能力找到银行卡接收转账、能不能让对方先打钱,我当时联系雒xx,雒xx说我在中间做担保可以先打钱。之后我们商定每张银行卡打款数额,公xx说越多越好,但雒xx说一张银行卡每笔最多提前打款30万。5月6日左右公xx通过APP“某”发送收款银行卡号和姓名,我转发给雒xx,雒xx就将钱款转到该银行卡,公xx负责将卡里的钱取出来购买U币然后直接转到雒xx的“冷钱包”,一直干到5月12日左右,期间雒xx共向公xx提供的13张银行卡转款,13笔30万共计390万元。在做这个事两三天后我问雒xx到底是什么钱,雒xx说是赌博获得的,我有点害怕就不太想干但又很想赚钱就接着做了。最开始我跟公xx说钱是干净的,后来我确定是赌博的钱就跟公xx说了,他没什么反应我们接着干了。我跟公xx说找到人接转账,每购买一个“币”在基础价上上浮0.15元,之后我跟雒xx商定每购买一个U币在基础价上加0.18元。我的获利是雒xx约定每个U币给我0.03元利润,折合成U币转到我的xx,我一共获利2300多个U币,折合成人民币约16000元。2、被告人公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3年4月下旬朱xx微信语音问我是否有卖U币的渠道,见面后我跟他说我不接受转账(因为我和我爱人都是股东、银行卡不能走流水)、要通过现金购买,现在买卖U币等虚拟货币都需要现金银行柜台转账,每一个U币需要加0.05元。朱xx说现金每天能买10-30万人民币左右的U币,都是自己的钱,有问题找他我不用怕。过了几天我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一条信息“现金出入U”,目的想赚钱,一是提醒朱xx怎么还不来买U币,二是看我朋友圈有没有买家。韩xx就微信问我是不是收U币,我说我刚做。韩xx说他也做U币。然后我就去他公司见面,我跟他说每天能交易10万-30万人民币的U币,其实我一单也没做过就是想吹一下让他带带我,我采购价是xx平台每个U币价格上浮0.02或0.03元,卖价是xx平台每个U币价格加0.05元。我说我有个朋友能接转账的话,每天都得30万人民币起步的U币交易量,并且卖价xx平台每个币价格加0.1元。韩xx问我朋友是做什么的、是否靠谱、钱是否干净,我回答是现实中朋友有表行、串店,就把朱xx向我保证的跟韩xx说了。韩xx说只要钱干净、人靠谱他能接受转账买U币。我感觉这事不太准、有点违法,当时正好韩xx的律师也在,说不受法律保护、告诉我俩小心点。过了两天我给朱xx打电话说有个大哥也做U币交易、能接受转账,还把大哥的疑虑告诉他了,朱xx保证没有问题。然后我联系了韩xx,韩xx说他咨询别人了可以做但是得保证钱干净、买U币的人能找到,问一下对方啥要求。然后我联系朱xx,朱xx说转账每天量大,要求提前一天或当天早上9点前告诉他能买到U币的钱款数值、收款人的姓名、卡号、开户行,而且每张银行卡只能单笔转账30万,朱xx解释说他手机银行日均限额30万,并且大额打款风险太大。我把要求跟韩xx说了,韩xx质疑为什么一张银行卡打款不能超过30万,我当时想赚钱着急促成这事,就替朱xx搪塞解释说是怕打完钱不给U币,也可能是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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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与高伍公路交汇处,其四至范围:东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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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续租合同怎么签
新签订租房合同,如果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二、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房屋租赁的注意事项如下:1.出租人和所有承租人的姓名和其它必写信息;2.出租屋的面积、租金和公共部分使用要求;3.不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明;4.不同承租人的责任分担方式和救济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三、房屋续租还要交中介费吗房屋续租不用交中介费。中介费只在中介促成租房合同签订时支付。《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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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在里面会被打吗
身安全得到保障、饮食休息的权利、自己为自己辩护、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核对询问笔录等权利,且权利被侵犯时也有权依法提出回避、控告。故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会发生被打的问题。二、被派出所拘留多久通知家人被派出所拘留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三、刑事拘留时间起算是哪一天刑事拘留时间从拘留之时起算。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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