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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律师问答
小区规划图里的红线图的红线是起什么作用的
民法典对小区红线的规定: 1、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 2、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不得侵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大门口商铺门面的停车位由谁画,向那个部门打报告?
商铺门口被画停车位挡住经营,可以到当地城建执法部门投诉。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如果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那么面积就已经分摊到业主的房屋中,停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如果物业方面是规划红线之外的区域,则是市政用地。在店铺门前停车属于违法行为,而商家在店铺前私设障碍或私画标线,属于违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我租住一个小区门面,半封闭式的,第1个门面的路口有人打牌都不让车进入卸货,违法嘛?
路路口有人路口有人打牌与不让进货车进去卸货之间有什么关联吗?是路口打牌的人不让进吗?还是物业的人以路口有人打牌不让是路口打牌的人不让进吗?还是物业的人以路口有人打牌不让进?既然是门面,当然是可以进行卸货的。
你好,商品房砸墙没有砸承重墙算犯法吗
业主砸非承重墙不违法,业主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非承重墙指在建筑物中起次要承重作用的墙体。 其实非承重墙并非不承重,其含义仅仅是相对于承重墙而言。非承重墙是次要的承重构件,但同时也是承重墙非常重要的支撑部位。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我家自建房旁边留了一条路,但是我家自建房的屋脚在底下,他家老说我家占道了,怎么办
这个事情最好协商解决,由村委会主持调解。实在调解不了的,只有起诉了。你们之间属于用益物权纠纷,因此造成了你的损失的,对方应该赔偿。
别人家的水往我家流
法律分析:关于“私自断别人水是否违法”这个问题需要看水源,如果是属于公共水源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是私有水源则不属于。属于公共水源的话你可以要求他接通,如果拒绝可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不好起诉
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详细说说
小区水管改造后,致我家没水用,其它住户有水用,我该如何处理才有水用?
你好,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就是我没有买房刚刚收到了什么什么小区让我交物业费
您好,那可能是您的朋友在物业公司留的你的电话号码WH
水管子质量不行,没接好导致漏水了。
法律分析:下水管道漏水,物业公司有责任进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业主承担。 首先要区分漏水的管道是否是公共管道,如果是公共管道,那么,维修的费用应该由物业公司进行承担,而要是自家使用的管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