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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征地可以怎样给赔偿
法律分析:对于拒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维权。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对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的一种措施,为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村委会没有权利私吞农民的征地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云浮农村征地建设厂房多少钱一亩,高铁征山地多少一亩
法律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高铁征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云浮征地该怎么计算补偿
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如下: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青苗补偿费=年产值÷耕种季数;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云浮征地该如何给赔偿
征地应对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补偿;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补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云浮征地可以如何计算赔偿
国家征地赔偿标准计算:国家征地赔偿总的金额等于征地赔偿的安置补助费用加上被征收土地的赔偿费用加上征收土地的附着物的补偿加上一些其他政府规定的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云浮征地可以如何给赔偿
征地应对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补偿;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补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电力局的塔杆占用了农民的耕地,具体如何补偿?有法律依据吗?
县电力局的塔杆占用了农民的耕地,而且在坟墓旁边,所以需要移动坟墓。具体如何补偿?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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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电站的部分林地被征用。补偿中的安置补贴是属于我还是属于居民组
1997年,我承包了一块荒地在我的居民组种树。树成林后,我于2013年获得了林权许可证。2014年,修电站的部分林地被征用。我想问一下,补偿中的安置补贴是属于我还是属于居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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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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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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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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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卖掉赠予子女的房产,该咋办?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协议离婚是一种常见的结束婚姻方式,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赠与子女。可重庆市璧山区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后,竟将协议给孩子的房子出售给了他人。孩子的父亲遂将其告上法庭。2018年,代先生与妻子离婚时约定:“7岁的儿子由代先生抚养,登记在女方名下位于璧山区东林大道的一处房产归女方和儿子共同所有,待儿子年满18岁后,该房屋则归儿子所有,女方应配合儿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女方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令代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白纸黑字约定好的、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的协议,女方却公然违反了。2023年2月,女方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获款340000元。代先生认为女方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遂以自己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卖房款返还给儿子。女方辩称,代先生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虽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实际权利人应为第三人(二人之子),故第三人应作为原告,而代先生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女方已经出售案涉房屋,出售款项为340000元,本案涉及附条件的赠与,赠与行为并未实际履行,现女方撤回对第三人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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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登记在被执行人余某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李某认为该房屋虽已出售但仍在余某名下,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故起诉请求继续对该房屋的执行。日前,S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S法院根据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一宗不动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裁定拍卖上述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2023年7月13日,案外人丘某以涉案不动产为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法院核实后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李某对该执行裁定不服,认为上述不动产仍登记在余某名下,就还是余某的财产,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对涉案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法院查明,2005年4月27日,余某与丘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约定余某将上述不动产及房屋以1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丘某,江某在中证人上签字。同日,余某收到全部价款后便将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地契原件、不动产交付给丘某。之后,丘某将水电户名变更到其名下,并与家人一直在上述不动产居住至今。S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丘某作为案外人,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余某名下的不动产之前已与余某签订了《买卖房地契约》,该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丘某提供的水电缴费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本案不动产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同时,丘某提供的余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已支付全部的案涉不动产价款。丘某称因无法联系到余某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结合余某在本案诉讼中无法正常联系送达等情况,按照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应认为丘某关于案涉不动产系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意见成立,故法院认为丘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执行,并无不妥。李某要求继续执行案涉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理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丘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登记在余某名下的不动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其对此无过错,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李某要求继续执行余某名下的不动产及地上建筑物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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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推广涉黄APP会构成什么罪?
槛就是一个人一部手机。新兴行业的发展从无序到有序,普通人已经很难吃到红利了。案例一案情介绍:2022年2月-8月,匡某1、匡某2通过APP群聊,找到发布推广下载涉黄APP的上线接单,后通过“XX”等软件,找主播或者通过APP找“水军”进行引流,让他们的粉丝去下载上线指定的涉黄APP,下载后的客户可通过充值的方式观看色情视频。二人每推广一个客户下载,可以从上线处获得5-7元不等的佣金,上线通过XX平台交易虚拟币的方式支付佣金,二人售卖虚拟币后通过微信账号接收获利,再通过交易虚拟币或者支付宝口令红包的方式,支付主播和水军4-5元的佣金,二人从中赚取1-3元差价。匡某1个人按照上述方式,推广下载涉黄APP非法获利97980元。期间,匡某1带着匡某2按照上述方式操作,并由匡某1从上线接单,再交由被告人匡某2去找主播或者水军推广完成上线指定的任务,匡某1与上线结算完佣金后,全额转给匡某2的微信账户,二人共同非法获利72362元。2022年7月-8月,匡某2个人推广下载涉黄APP,并利用自己的虚拟币账户与上线结算,非法获利15757.84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匡某1、匡某2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并推广涉黄网站链接,违法所得分别为人民币170342元、88119.84元,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鉴于被告人匡某1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匡某1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匡某2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匡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七千九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匡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五十七元八角四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被告人匡某1、匡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三百六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扣押的被告人匡某2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部予以没收。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①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②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③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应指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主要指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所有行为构成要件要素均与网络息息相关,建群组或发信息的载体均需要在网络上进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分辨不清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QQ号。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真正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效果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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