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要自证清白,而不是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法律依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柳文彬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责任在谁这个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要自证清白,而不是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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