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等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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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根据《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