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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9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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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过司法机关多次催收之后,仍不支付的,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时候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原叫 恶意欠薪 罪,是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修正案八》规定的一个新罪名。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数额较大;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四)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件

  有以下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三)客体要件: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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