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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竞业协议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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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法竞业协议规定

  竞业协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

  1.根据该法,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种协议,主要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竞业协议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这种协议的目的是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滥用。

  二、劳动合同竞业条款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条款是竞业协议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虽然都是对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相关工作的限制,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竞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而竞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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