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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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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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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当个人或者公司企业破产的时候,是需要对债务等等进行清算。那么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要申请破产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至于破产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

  1、破产申请费用;

  2、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

  3、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二、破产费用应当包括哪六类

  和解与直接破产尽管都是处理债务清偿不能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仍然有很大区别。直接破产仅以清算与分配债务人财产为目标,而和解则有所不同。除清理债权债务外,它往往还要着眼于债务人的“复苏”,而且和解的达成与债权人的同意密切相关。

  (一)因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债务,如执行职务至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二)因管理人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的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四)因债务人财产取得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五)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六)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三、破产费用如何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九十条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产费用包括哪些内容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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